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委托代理理论是谁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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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种类有哪些?委托和代理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所谓代理,就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制度。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在于:第一,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第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说和立法一般采分离说,即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各自独立的。且一般认为委托合同是原因行为,但是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于此原因行为,且具有无因性。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同一的,即有委托合同就有代理权授予行为。

什么是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

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

2、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其主要是研究目标与风险均不相同的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合作行为(图3.5)[6]。在企业实施ERP项目中,企业是委托人,系统开发商、咨询顾问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的不对称。首先,系统实施双方目标并不一致,企业希望通过系统实施提高竞争力、获取投资利益,实施方(开发商、咨询顾问或两者的组合)的目标则是快速配置软件系统,每一方的活动都是基于自己利益出发,实施方还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投机行为。其次,企业和实施方对实施风险的容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谁对ERP系统的成败负责、项目失败时实施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报酬等。在具体研究时,一般都假设代理人(实施方)对风险的反应更加强烈(风险规避),而委托人(企业)为风险中性的,不同风险假设对应于不同的激励机制。最后,信息不对称来自双方对系统的了解程度,显然企业对自身的业务流程比较熟悉,而对于实施的技术、过程的了解就远不如实施方;另一方面,任何一方都有共享对方知识而隐藏自己知识的行为,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则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并最终影响系统实施的效果。

图3.5 委托-代理理论

3.1.2.1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不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和信息,分别称为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就目前我国ERP市场来说,不仅存在着由于企业对信息量支持和信息处理能力缺乏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同时也存着由于开发商(或咨询顾问)隐藏行为或信息的道德风险Seddon[7]。

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人签约前隐藏自己的类型(信息),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代理合同

contract一词,在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中称为“合同”,而在其他博弈论中则多称之为“契约”,本文及以后委托-代理分析中多采用“合同”这一词汇,但在博弈策略分析时又常采用“契约”名称。

只好建立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平均期望值上。而且这一风险是双向的,短期会直接带来企业的项目损失,长期则会间接抑制软件企业发展,最终导致市场失灵[8]。在许多实施ERP的企业中,由于了解信息技术的人才较少,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快,新技术层出不穷,一般企业技术人员很难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就使得企业与开发商在信息项目实际建设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又由于在我国目前阶段,多数企业对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库等信息产品的知识比较欠缺,对投标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产品缺乏处理能力,使得企业不一定就能找到最适合自身的开发商及最优的技术方案。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执行合同的行为,只能观察到合同执行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同样无法观察到的自然状态共同决定的,以至于代理人可以将低收益的出现归咎于不利的自然状态来逃避委托人的指责。同时,我国5000多家软件企业中50人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而通过CMM 三级以上的仅有几家Seddon[9],难免一些实施方为赢得标书而压低价格,却在实际开发中以各种手段欺骗用户。也有一些大的软件供应商和院校在承接项目后,对某些中小项目投入精力不足,而一旦出现问题又将原因归于用户表达不清楚或应用水平太低等。由于ERP的开发既是一个技术项目也是一个管理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无法观察到开发商的隐蔽行为,如简化功能模块、忽视信息安全、模拟管理现状、雇佣新手开发等,使得开发商的工作成为一种“良心”买卖。

3.1.2.2 风险应对策略

解决委托-代理风险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两种方式,即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和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10]。尽管这两种策略都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有足够的评价能力,但实际上委托人往往缺乏有关代理人活动的知识[11],处于系统实施环境中的企业不但缺乏有关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知识,对实施方的业务活动更是难于理解。

由于ERP系统实施效果测量的模糊性与效益的长期滞后性,使得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难以执行。从开发者角度来看,系统效果不仅与自己的工作有关,还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极大的相关性,而系统实施效果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ERP系统的成败有可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全局,企业也不可能等待系统运行效果不理想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就有可能成了双方共同的意愿,这突出体现在企业对开发商、咨询顾问声望、实施成功案例的关注上,图3.6显示了三者之间的行为与系统实施成功的联系。

图3.6 企业与实施方的行为

可见,企业自身的知识水平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对信息系统的知识越丰富,聘请咨询顾问的作用也就越小,其对系统开发商的活动监督能力也就越大,就越会降低实施者道德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而道德风险越高就会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变得越小;相反,如果企业拥有相关的知识越少,系统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小。咨询顾问的参与,有助于企业获取系统实施知识,但由于咨询顾问自身行为的隐蔽性,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系统实施中的道德风险。

为了解决信息系统开发过程的道德风险,一些学者开始讨论将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引入信息系统建设中,不少国家也开始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我国信息产业部也于2002年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信息系统监理的形式常常是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的面貌出现[12],显然这需要咨询公司满足:①公正、独立、有很强的责任感;②非常熟悉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又非常熟悉管理工作;③有丰富的、成功的ERP实施经验。然而,我国目前市场上各咨询公司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流动性较大,且许多咨询人员来自于高等院校或刚刚毕业的学生,虽然他们对ERP理论比较熟悉,但缺乏应有的企业实践与系统实施经验,也就很难承担起监督开发商的责任。

代理分为几种类型

代理分为两种类型。

【法律分析】

代理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的种类划分方法: 1.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 2.分标准的代理行为划分。 3.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划分。 根据代理权限、代理行为、代理人可以划分成一以几种: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规定代理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的行为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即相对应的职责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委托代理就是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能够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理论的内容是什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种类: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 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

在现代的企业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得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也不同。下面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1)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我们发现企业中存在以下三种委托代理关系:

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它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股东大会便选举出一些股东组成董事会来管理企业。所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便形成委托代理理论分为三种情况了企业的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会为代理人。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来管理企业,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②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董事会一般也不直接的管理企业,而只是负责制定企业一些重大项目决策。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因此董事会会聘任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直接管理企业,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管理当局受董事会委托来具体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决策计划,负责日常管理。这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管理当局是代理人。

③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当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的经营管理企业,为了完成代理责任,管理当局会聘任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且赋予一定的权利。因此,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三层的代理关系,管理当局是委托人,各部门经理是代理人。

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上的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股东大会处于网络顶端,各部门经理处于网络底端。

(2)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来划分,我们得到以下两种委托代理关系:

①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经理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产生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其利益与股东利益即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成为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其他股东的搭便车行为。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到: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双方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成本必然产生,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使经理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一般情况下,这种状态很难达到,因为经理人也在不断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②在集中所有权结构下,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里两重:。

第一、即上文刚刚提出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双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一系列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研究了此类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但在集中所有权的结构下,这种代理关系已经不是最主要的代理关系了。

第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的问题成为近期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控股股东可以获得并想办法增加控制权的共享收益(public benefits of control),即企业为了提高公司价值,增强决策权利和监督效益,使股权趋于集中,事实表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存在会缓解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但由于所有权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公司的管理中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选举权,甚至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多种股票、交叉持股、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以掌控更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共享收益。

除此之外,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权利优势甚至可以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机交易、关联交易、实施有利于自身的投融资决策、利益输出等方式来谋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sof control)。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再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而是由于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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