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可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做为记账凭证
法律分析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使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提醒:办理发票挂失报告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需提供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开票方可以不作处理,收票方按如下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可以出具相应凭证到税务机关补办。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扩展资料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自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收回全部发票联次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
(二)开票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确认且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四)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五)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六)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一)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二)同步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系统校验
纳税人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如何申请红字?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销售方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后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中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红冲),按照代开专用发票资料去税务局办理红冲手续。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需要像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直接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现在无法办理认证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参考资料:凤凰网-红字专票怎么开
法律分析:发票不见了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具体的补救办法如下:1、如果当事人是普通发票丢失增值税发票客户找不到怎么办,补办办法如下: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交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2、如果是增值税发票丢失,补办办法如下: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再点击在线交互。点击发票业务专题。点击企业。点击发票丢失已经开具的销售发票存根联可以凭税控机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其签章确认,以作为确认销售的依据(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应当不是手工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本文目录一览: 1、发票不见了有什么方法可以补救 2、客户发票丢失了怎么办?最新处理流程来了! 3、增值税发票丢了怎么办 发票不见了有什么方法可以补救 法律分析:发票不见了,具体的补救办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