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如何办理退税属于骗税吗(利用出口退税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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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不是自己公司的出口弄退税属于骗税吗有多严重

《税收征管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申报,是偷税。

第66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为骗税。

出口退税怎样发展成出口骗税

出口退税发展成出口骗税有以下手段。

1、假业务假凭证

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有: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等。

采用此种手法的不法分子,一是有相当高的伪造上述退税凭证的设备和能力,二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或利用合法身份,利用欺骗手段成立“皮包公司”并骗取出口经营权,或者与出口企业相勾结,并利用其合法身份持伪造单证,到退税机关骗税。

2、假业务真凭证

在目前退税机关防伪鉴别能力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单证不容易得手的情况下,骗税分子往往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钻海关抽检率低的空子,蒙混过关;

采取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

对增值税专用税票一般采取的手段是,在目前退税率较高的情况下,由与其相勾结的企业先缴税,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连同取得的上述单证,持证到退税部门骗税。

如退税率为17%,先缴6.8%(17%×40%),那么,还能骗税10.2%,即骗税60%。此种手法虽然预先支付一定的骗税成本,但更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及诱惑力。

3、内外相互勾结

为了达到骗税的目的,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就是打通关节、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钱、美女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实施骗税打开方便之门。

在各种手段的诱惑下,有的工作人员直接给骗税分子提供退税凭证、通风报信,或明知有假给予放行,使骗税屡屡得逞。一是勾结外贸企业人员,以“委托代理出口”为名,采取“四自三不见”方式骗税。二是勾结生产企业人员,给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

三是勾结海关人员,明知出口有假也给予放行,出具报关单并传递虚假的报关出口信息,致使骗税得逞。四是勾结外汇管理部门人员,获取外汇核销单骗税。五是勾结工商、外经贸部门人员,使其披上合法身份的外衣,骗税更加方便。

六是勾结征税机关干部,在协查回函时,将其假发票、假税票说成真的,未征税说成已征税等,使骗税更加容易;七是勾结退税机关人员,其危害性更大,骗税易如反掌。

最后,如果党政官员被拉下水,就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甚至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打击骗税斗争,不法分子骗税会更加有恃无恐。

扩展资料:

从各地查处的骗税案件看,骗税的手法不断翻新,并出现新的特点和动态。

一是骗税手法更加隐蔽,退税部门的防骗难度加大;

二是骗税的胆量越来越大,更加肆无忌惮,活动更加猖獗;

三是骗税活动的范围逐步由敏感地区向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

四是骗税分子消息灵通、行动迅速,通讯、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其不法分子会迅速携款逃窜,销声匿迹;或者负隅顽抗,对执法人员施加威胁甚至暴力反抗,妄图阻碍打击骗税斗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骗税

代理当自营直接退税合法吗?

在通常的情况下,代理出口退税是合法的。国家目前没有什么规定是说代理/委托出口退税是不允许的。

是违法的,只要你是按国家正规的出口退税流程进行退税是可以的。

【拓展资料】

委托代理出口退税规定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下面我准备了关于委托代理出口退税的一些规定,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委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

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简述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以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诉的起点。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信息: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中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委托出口代理公司帮忙退税,收到的退税款我们怎么做账

委托出口时作:

借:应收帐款--委托的公司

应收补贴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退税时作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代理出口业务如何办理收汇及退税?

出口货物,分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

自营出口模式下,由出口企业自行收汇和办理出口退税,那么委托代理模式下该如何办理呢?

代理出口有四种业务模式:委托代理出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一般代理企业的非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买单出口

一、委托代理

即出口商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公司出口并报关。根据外汇政策,必须由谁报关出口谁收汇,故由代理公司收汇,代理公司结汇后再支付给委托公司(也可以直接支付外币,但强烈建议按人民币结算)。代理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若出口的货物属于取消退税改为征税的,委托方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给代理公司),由委托方自行退税(注意如果是没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的只能免税或征税)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假自营真代理

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并报关的,生产企业把货物开具专用发票给外综企业,由外综企业申请退税并收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操作,并且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并已经销售给国外客户,与客户约定由外综企业代理出口。实际上,很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时也按这种模式,但都会伪装成是外贸企业的供货商工厂直接与外综企业签订合同并直接开具货物发票给外综企业,来伪装成是生产企业直接委托出口。

三、一般代理企业的非法假自营真代理模式

这类模式是通过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但为了退税方便,出口商也把货物专用发票开给代理企业由代理企业退税并收汇。出口商会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同时还会签订销售合同,即把代理出口伪装成是出口商把货物内销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以“自营”名义出口退税。

该模式在出口退税是不允许的。

四、买单出口

指出口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卖单公司)的报关单据,并以卖单企业的名义出口报关。卖单公司在无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取得其他企业的报关信息,然后通过虚开货物发票、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购买外汇打入公司账户,来骗取出口退税。

这类出口业务出口商不能退税,收汇多是有离岸公司收。非法操作,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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