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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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将服务纳税人很好地落实到位

一、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服务。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逐步提高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现在纳税人关注的重点已转移到纳税是否公平、执法是否公正等问题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一年一度的个体税收调整工作高度关注,给基层税务分局带来较大的压力。个体户没有建账,营业收入核定客观上比较困难;少数领导和部分人员为纳税人“说情”,想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深入、为税不廉洁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了定税工作的难度。税务分局和税收管理员一方面必须引导广大纳税人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另一方面必须实行阳光定税制度,将定税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让纳税人评议税收定额的公平性,税务分局再进行调查、调整,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护合法经营与正当纳税,为诚信纳税人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让所有纳税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才是所有纳税人的最大需求和最根本的服务。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已提高到月收入20000元,将近有90%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需要缴税了,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从的认定,已成为税务分局和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点工作。此外,下岗职工、残疾人、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也要求及时执行,税务分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量明显加大。税务分局必须充分认识到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从思想上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加大各项工作统筹力度;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象的调查,及时上报县局备案和审批,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使其及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行动上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促进政策执行不折不扣地到位;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上报县局、坚决打击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法行为。

三、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制度性侵权问题仍然存在,个性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和谐关系的建立。税务分局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制度,减少检查次数,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尽量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扰。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要求纳税人严格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及时告知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保障纳税人知情权;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理由,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要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向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服务。

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税务分局要增强纳税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尊重纳税人,善待纳税人,理解纳税人,急纳税人急之所急,想纳税人想之所想,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等业务时,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业务要即时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业务要限时办结,在法定期限内最大限度缩短办税时间。要逐步推行免填单服务,扩大税务登记、外出证明、代开发票等免填单业务范围,逐步覆盖所有纳税服务基础事项。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纸质申报资料按年报送,减少信息重复报送。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提醒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信息管税,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五、全面提升人员服务技能。干部综合素质是做好纳税服务的关键,税务分局要加强干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教育,使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培养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让为纳税人服务的真正成为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岗位技能,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学习方式,积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新政策、新业务,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服务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服务质量考评,严格服务问责制度,对服务不尽责、不到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通过采取调查问卷、调研等形式,加强征纳双方沟通,深入了解纳税人办税的需求和建议,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邹建新)

纳税服务规范,优质服务有哪几项?

一、首问责任制

【基本规范】

(1)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3)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为纳税人进行有效指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向纳税人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

【升级规范】

依托信息技术,对转办的涉税问题实现全程跟踪记录。

二、领导值班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县税务局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

(2)值班领导负责部门间协调;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接收纳税人咨询或投诉。

(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填写值班日志。

三、办税公开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应公开税务机构和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政策、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税程序、欠缴税款信息、信用等级为A 级的纳税人名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事项。

(2)对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3)省、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办税公开事项。

四、导税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

(2)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可不设置导税台和导税人员。

(3)导税人员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

五、一次性告知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

(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

(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

六、免填单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定、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

(2)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七、延时服务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应当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若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

八、限时服务

【基本规范】

(1)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事项,实行限时服务。

(2)限时服务的办理事项时限自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

(3)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

九、提醒服务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主动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

(2)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其他方式。

十、预约服务

【基本规范】

(1)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2)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 1—3 个工作日约定。

(3)预约服务内容包括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

(4)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纳税服务部门不得单方面解除。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形式提供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5)预约服务的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1)通过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供预约申请服务。

十一、同城通办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德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

(2)同城通办区域和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一、服务对象

重组企业

二、业务概述

企业发生跨境重组业务并选择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按规定转相应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提供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二)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

1、《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登记/审批申请表》2份。

2、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3、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5、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上报。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备案事项窗口当场办结,确认事项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期限

备案事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的即时办结。

确认事项,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流转办结。

七、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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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免填单内容有哪些?

本次“免填单”服务共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告知回执等三大类12项涉税业务。实行“免填单”后,纳税人在办理这些涉税事项时,不再填申请表单,而是由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依托广西地税信息系统,采集相关涉税登记信息,打印出相关文书,交由纳税人核对、签字确认后,办结该涉税事项。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间可缩短了一半以上,大大提高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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