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都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税法上怎么来认定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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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扣代缴消费税应缴的城建税依照委托商所在地还是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

无论受托方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都是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除加工金bai银首饰外),但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方在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而受托方是企业,则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个体工商户外,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委托代征点一般是政府机构吗

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注意事项解读如下:

注意事项( 一):县以上税务局才可以委托代征

( 1)委托代征定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2)政策背景分析。1、出台目的:《办法》明确,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2、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二)代征人应具备资格条件

《办法》明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4 个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而代征税款人员也应当同时具备4 项条件:即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也就是说,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请问“我国税务代理的规定是什么?”(简答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代理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法治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成熟的代理机构才能依法为纳税人服务。税务代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在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依照税法规定,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具体是:

1.代理人应具备执业资格。

2.具有较高税法、会计、管理的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实践经验。

3.对纳税人涉税事务进行有效代理及筹划,并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支出。

(二)代理双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自愿性原则:纳税人可委托,也可不委托代理人代办纳税事务,代理人可接受委托,也可不接受委托。代理行为必须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2.税务代理的中介服务原则: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按市场需要为纳税人宣传税法和提供优质的协税、办税服务。

3.代理行为客观规范原则:①代理行为本身符合代理法规。②代理人要正确处理征纳双方的矛盾。③依法治税,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做到应缴的税足额缴纳、不应缴的税不缴,享受本应享受的权利。④代理行为筹划原则:代理人应全方位对纳税人涉税义务进行筹划,以期降低纳税成本,节省支出。⑤有偿服务的原则:按规定获取纳税人应付的报酬。总之,必须维护国家税法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进行依法代理。

什么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什么是法定代扣单位?

法定代扣单位:税法规定的有代扣义务的单位,比如:你的单位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你的单位就是法定代扣单位。

委托代征单位:税法没有规定某单位是是法定代扣单位,该单位没有代扣义务,税务机关就会与该单位签定协议,让该单位代征,代扣。比如:锲税委托房管局、土管局代征。房管局、土管局就是委托代征单位

代征税费是什么

代征税款是指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参考资料:

望采纳~

税务师《代理实务》: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税务师《代理实务》: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知识点,不管是否已经学习过,都要好好复习一遍哦。相信你们一定会马到成功的~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贿赂;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扩展阅读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考试科目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4] :《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一)》、《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 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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