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l.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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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法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 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法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
自然终止主要包括:
1.租赁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 承租人 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人为终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赁双方人为的因素而使租赁合同终止。一般包括无效合同的终止和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使合同终止。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 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中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自然终止与解约终止。
1、自然终止:指的是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或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已履行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给付义务,或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等原因而终止。通俗易懂一点其实就是合同到期或者作废了完成了合同的使命。最容易让人想到的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就是当合同约定的时间满期,也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解约终止:指的是保险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权,或双方当事人达成解约协议而终止。保险终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合同当事人协议终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合同也会终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理,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常见的因为投保时投保人未能尽到如实告知的责任,投保后被保险公司调查处有相应的既往症,保险公司也有权对保险合同终止。
3、另外,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灭失,指的是如果保的东西不存在那么保险合同也就没用了,保险合同自然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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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一般是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保险合同即告消灭,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在人身保险中的生存险及生死两全险中,如果保险合同届满而被保险人未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的履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义务后,这份保险合同即告自然终止。保险标的灭失及被保险人死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则投保人从此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同样道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应从此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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