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二,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三,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一,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二,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三,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代理商和委托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即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某种业务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的授权范围。居间商是向居间合同当事人提供签署合同机会的中介商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他没有任何权利,第三人也不会和居间商签署合同。行纪商则是隐名代理,和代理商一样,与委托人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唯一不同的是,第三人并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而是直接与行纪人签署合同,行纪人与委托人签署行纪合同,但是行纪人有介入权,即在委托人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将与委托人的行纪关系告知于第三人,从而让自己免于承担责任。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以收取佣金为目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涵盖居间人、行纪人、代理人。
居间人与代理商都是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提供一定服务,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者的区别是:
一、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提供媒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对合同有介入权。
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作为订立合同的媒介的服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贸易之类的法律行为。
三、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虽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有结果后:也即促成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了合同的成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作为订立合同的媒介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交易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四、居间合同可以由交易双方和居间方三方签署,也就是说,委托方可以是交易双方。行纪合同只能由委托一方和行纪人签署,行纪人不可能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5)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
居间活动不管是谁首先提出要约,均须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都离不开居间人从中进行活动;通常,行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一项具体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约,然后由行纪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诺,或提出新要约,最后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6)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
经纪人获取的收入,统一的法定名称叫佣金,但在日常经纪活动中,人们都习惯地把经纪业务中居间人获取的收入称为佣金,把行纪人、代理人在行纪、代理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称为代理费或服务费、手续费等,不称作佣金。
知识点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比如你在市场上卖菜,吆喝着大白菜1 元钱1 斤,这就是一种要约,如果一个买者觉得价格合适,那么他就有权按照这个价格购买。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企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业主的名
义缔结交易。”——(德国商法典N084.1y
特点:•(1)代理商的职责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类型:.(1)总代理(全权代理)
(2)独家代理:通过协议约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关系。
(4)单一商号代理商
(5)区域代理商:与独家代理区别:区域代理的成立,并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许代理商:专门处理单项事务的特别代理人。
(二)居问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居间是一项重要的商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对居间商及其行为都有专门规定。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居间商的专门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对居间合同作出了简要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处理居问行为的一般规则。
(三)行纪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
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行纪的定义与大陆法系中关于行纪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我们对行纪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对行纪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对行纪主体即行纪商进行研究。
本文目录一览: 1、代理、居间、行纪三者的区别? 2、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的联系与区别 3、代理商、行纪商与中间商的区别? 代理、居间、行纪三者的区别? (1)名义不同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
本文目录一览: 1、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的联系与区别 2、分析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最本质区别? 3、代理、居间、行纪三者的区别? 4、代理商、行纪商与中间商的区别? 5、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