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个人所得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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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扩大年金计划覆盖面,解决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税收公平性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是企业年金保险,第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满足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为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而进行的自我补充。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在逐步完善,2009年将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将实行全国统筹。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的完善为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的发展留出空间。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预示着我国已经进入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2009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其中,涉及保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上海建立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税款的一种个人年金计划形式的养老保险方案。由于劳动者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和领取养老金时所处不同时期而导致的边际税率差异,将使投保人能够享受很大的税收优惠。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作用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解决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和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1、解决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大部分职工仅拥有基本养老保险,使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退休前相距甚远。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远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尤其在“养儿防老”已逐渐成为历史的今天,劳动者的工资替代率较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应该发展包括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参加个人年金计划的劳动者给予税收优惠,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个人年金账户,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鼓励劳动者加入此项个人年金计划具有重要作用。

2、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导致的税收不公平的问题。由于我国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目前有条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主要为具有垄断优势和员工收入水平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和知名跨国公司,大多数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因经济条件限制基本上与企业年金制度无缘,从而造成了有条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大多数尚不具备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面临诸多养老难题的不公平现象。企业年金制度不仅未能消除我国企事业单位之间日益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还扩大了不同企事业单位员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差距。通过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劳动者均可参加此项养老计划,即都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这将缓解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公平问题,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3、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发展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使补充型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缓慢。目前,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证老年人温饱需要,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仅覆盖5%左右的劳动者,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更是严重不足。但是,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提速,以自我保障为主要形式的补充型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水平,更可以带动补充型养老保险的发展,从而使我国的保险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内容

(一)、税收优惠

在对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以下三个问题:⑴雇员个人向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⑵当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其征收所得税。⑶当退休雇员从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三个可征税点的差异,分为了8种类型,其中E表示免税,T表示征税,即为TTT、TTE、TET、ETT、TEE、ETE、EET、EEE。采取EET的税收优惠模式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案。即允许投保人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该模式是缴纳时免税,支取时缴税,所以将提高劳动者加入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二)、相互转换

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双重转型,造成职业选择自由度的扩大和职业流动率的提高。企业年金以企业为组织单位,该模式必将成为我国年金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年金制度应进行整体的统筹安排。

我国应加强企业年金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间的联系,使之成为年金制度中互补的两部分。在实际中,拥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劳动者,当其与原单位解约,来到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后,其原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可以作为现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继续使用,从而实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相互转换。由于其缴费方式都是DC模式,同时年金资产的运作与监管也相类似,所以相互转换的制度较易建立。

(三)、投资运作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职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对资产进行全面监管。同时,受托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分别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功能外包实现对年金的有效运作和监管。

保险公司可以取得除托管人外的其他三个执照。在投资运作方面,保险公司相对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销售能力强,业务增长迅速;产品多样化,能够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高市场效率。而且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占有先发优势,积累了较多的客户资源和管理经验。所以保险公司应作为年金账户投资运作的主力军。

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意义

(一)、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劳动者加入年金计划,既可以扩大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又将增加养老保障的层次,所以此举在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这会减轻投保人未来的保障压力,从而缓解由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

建立此种政策型养老保险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与年金之间的协调。随着年金制度的发展,整体养老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国家可以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从而缓解当前企业所承担的基本养老费用过高的情况,将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增大其盈利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促进市场繁荣

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使保险公司的养老险业务直接受益,丰富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提升公司业绩。同时养老保险是长期保障型险种,将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健性。

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减轻劳动者因未来保障不足所产生的焦虑,从而减少家庭预防性储蓄,增加当前消费。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萧条的时期,又可通过支付养老金等方式维持一定消费水平,为经济适当升温。

随着年金账户中资金的积累,一方面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另一方面资金在固定资产中的投资会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三)、刺激企业年金的增长

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纳入到年金框架中,其最大优点在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的缴费包括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面,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使职工享受更多优惠。由于当前的企业年金制度只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所以大部分劳动者并不了解企业年金。但如果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得到普及,那么更为优惠的企业年金将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因此会形成使劳动者到拥有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去工作的激励作用。所以,一方面企业更愿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人才,另一方面则是留住现有人才的必要措施,这种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一)、税收方面的可行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务部门的态度。一是此种延迟纳税与我国现有税法相抵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在购买时允许税前扣除,但领取养老金时需要补缴税款。因此该政策的落实还需要一定时间来改变税收方式和政策,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二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及政策的长期影响。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而且税收的增长高于GDP的增长,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所占比重不大,所以实行延迟纳税对我国的即期影响不大。就长远来看,政策实施后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会大增,保险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会增长,这对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少有一定弥补。同时由于对当前消费的刺激,带动消费领域税收的增长,该政策会对未来的税收产生递增作用。

(二)、政策方面的可行性

虽然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没有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税收优惠,但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学术讨论来看,对其实行税收优惠已是大势所趋。

而且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税率应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率比例保持一致性,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依托于已建立的企业年金框架,其缴费部分、投资运作部分、国家的优惠及监管部分,都已有了相对成熟的机制,因此改革成本相对较小。同时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互转换制度的建立,将实现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年金计划的融合,这将有利于国家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统筹。

(三)、市场主体方面的可行性

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只需增加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另外还可能因劳动者保障水平的提高而使企业所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降低,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但会对企业产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压力,当然从长久看待,此举会促进企业发展。由于保险公司存在着巨大收益,所以一定会大力推广此种保险。对于劳动者,国家还需加大宣传,使更多劳动者了解到此优惠政策,从而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国家应适当提高缴费率最高限度,与企业年金总体水平相当。当然这会加大职工的经济负担,所以应允许职工按照自身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缴费率。

六、总结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扩大年金计划覆盖面,解决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税收公平性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而解决我国老龄化社会时期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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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app的委托代理+花钱吗?

委托别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分为两种委托机构和朋友,委托机构是肯定要收费的,委托朋友是不是收费,要看你们的关系,按市场原则是收费。

保险代理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

税收规定

1.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

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提示: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45号公告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经纪)人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并同时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提示:45号公告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管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要享受免税,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对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从2006年6月开始,对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起,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不执行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案例解析

①应税收入的确定

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代理(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保险、证券企业个人代理(经纪)人分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计算并减去展业成本。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的变化,从2016年8月起,个人代理(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再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以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佣金收入,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

信用卡和旅游等其他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分两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等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再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应纳税款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实际税率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税率40%)。

【案例1】保险企业的代理人刘先生,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2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000×3%=1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0-84-(40000-84)×40%〕×(1-20%)×20%=(39916-15966.40)×80%×20%=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业的代理人张女士,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15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50000×3%=15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7%=105(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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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选哪个

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这种是向单位申报个人信息,每个月税务机关会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单位可以从代扣缴软件获取员工已经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从中计算出员工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这种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即每个月单位发放工资时正常扣税,然后由纳税人自行在第二年去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让税务部门其办理退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对此尽管《办法》有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纳税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税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个人所得税如何自行申报?

代理人委托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什么东西

代理人委托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分为个人申报和单位申报两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所需资料分别为:

个人委托申报(如个人申报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授权委托书: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内容、委托原因和委托期限;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含纳税年度所得、应纳税额、过往缴税情况等;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单位委托申报(受雇于用人单位):

个人工资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信息:包含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等;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社保卡复印件;

公积金贷款利息单(若有)等等。

代理人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般需要以上资料,若当地税务局还需要其他资料,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提供即可。

保险代理人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需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出台之后应该会有调整。收入为1333.37元以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0.

收入大于等于1333.38元小于5000元的,没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乘以60%减800,然后乘以20%.

收入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7347.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减去800元,然后乘以20%.

收入大于等于7343.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乘80%,然后乘20%.

一、收入5000元以下的,不交营业税。二、40%的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做展业成本。

三、收入乘以60%,减去营业税后,金额如果小于4000元,那么先减800元,然后乘20%,就是个人所得税的金额。金额如果大于等于4000元,那么先乘以80%,然后再乘以20%,就是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四、营业税的税率在金融保险行业目前是5%.

保险代理人税金计算方法和普通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对比下,收入低的话,保险代理人交税多。收入高的话,就是保险代理人交税少了,看来保险代理人提高收入是王道。

200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的个税=[(应发工资-四金或三金)-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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