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由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供文字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由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供文字说明。主要财务数据指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研究开发费用、资产总额等,其中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这一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须提供不一致说明。
高企申报材料中需要查看财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前后年度数据结转是否一致。特别是上一年度与本年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数据前后数据是否相衔接,对于前后不一致的,将会按照“财务核算不规范”进行处理。另外呢,还要查看企业的成长性,对于收入和净资产增加均为负数的,将会直接以“成长性和研发成果转化弱”进行处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专注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税收内控设计、纳税评估、税务协调及税务培训的专业化涉税咨询业务,拥有会计和税务的双重业务背景、广泛的政府和商业资源关系,具备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能力。
财务报表与税务报表不一致,采取调账的办法进行处理。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造成不一致的方面找出来,以税务报表为主,通过会计分录的调整分录,进行调账处理。
咨询: 有没有好的办法,让财务报表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保持一致?
彭怀文解答:
财务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不一致,是非常正常的!——为什么非要去追究一致呢?因为存在税会差异是正常的。
财务报表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完全一致的,才是有猫腻的!——税务人员不信,我也不信!
一、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时间差异导致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确认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只要满足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就应确认收入,然后在财报上体现出来。
增值税的收入确定,准确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比如预收款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上只能确认为“预收账款”,但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却要确认为计税依据(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存在差异就非常的正常。
(一)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新收入准则)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 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说明:新收入准则强调“商品控制权转移”。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旧收入准则)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样,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税收入的确定,也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的,与会计和增值税是否确认“收入”也是没有关系的。
说明:旧收入准则,强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销售收入确认,与税务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于收入纳税义务规定基本一致,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会差异比较小。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销售引起的不一致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即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却需要“视同销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错误的做法
实务中存在“开票才确认收入,不开票就确认收入”的错误!
这样做,好像暂时保持了税务与会计一致,但是确实税务风险很大,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罚款、补税以及滞纳金等是少不了的,而且还影响税务信用等级评定。
四、应对办法
对于这个问题的担心,在实务中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在“以票控税”的观念下,会计确认收入如果不跟税务确认同步的话,经常会带来一些麻烦,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问询与关切,甚至要企业书面说明情况。
由于企业与税务局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税务局问询与关切也是正常的。企业只要是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税务处理与税务申报,即便是税务问询甚至需要写书面说明,我们也能做到有理有据。
反之,如果为了表面上的一致,或者躲避暂时的关切,不依法进行税务处理与申报,强行处理为一致,不开票就不确认等,最终才是给企业留下重大的税务风险隐患。
“心中无鬼,不怕半夜鬼敲门!”
只要是依法纳税申报的,即便是不一致,也是正常的!
财务报表的应交税费包括应交税种多,包括增值税,个税,城建税等等税种。
增值税申报表只是应交增值税的税额。
这两个表的数据是不相等的。
审计报告先出具还是税务鉴证报告先出具,这需要审计师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关注审计调整事项对纳税调整事项的影响;我们一般要求客户在审计过程中聘请税务事务所做税务鉴证,以确定审定报表的数据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拓展资料: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或预算单位一定时期资金、利润状况的会计报表。我国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报要求,均由统一的会计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定期编报。目前,国营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分别编报资金平衡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等资金报表,以及利润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等利润报表; 国营商业企业要报送资金平衡表、经营情况表及专用资金表等。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税务报表的概念狭义上的税务会计报表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总括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各项税款的形成、计算占缴纳情况的报告文件。
广义上的税务报表其实就是每个月月初你去税务局报税交的表,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是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尽的责任。对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的,可视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为保证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年检质量,减少差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对全区各级地税部门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产权登记证》进行抽查核对、抽查率要达10%以上。同时,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也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区地税局计会处。
企业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尽量做到一致。
如果不一致,可以7月15日前报送半年报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不一致的时候调整一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不一致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不一致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不一致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于年度终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不一致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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