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税收规章分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送关海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吨 240元
4.啤酒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
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排气量,下同)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 5%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第四条 条例经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啤酒 1吨=988升
二、黄酒 1吨=962升
三、汽油 1吨=1388升
四、柴油 1吨=1176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法律分析】消费税暂行条例是法律还是法规: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是法律还是法规的范围是很广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是法律还是法规,在此只要了解征收消费税的项目,就能判断是不是不征收消费税的范围。那么,征收消费税的有哪些呢?主要归纳如下消费税暂行条例是法律还是法规: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15种: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可以将其归纳为五类: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消费过度会危害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这类消费品系非生活所必需,生产原料又稀有昂贵,主要有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第三类:不可再生能源产品。这类消费品一旦消费掉便不可再生,如汽油、柴油等。
第四类:高档且又高能耗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五类:其他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用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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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四部法律,个税法、企税法、车船税法、征管法。其他的都是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
税收程序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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