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季度所得税的申报表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填表说明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行、第7.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8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3+4-5-6-7行≤0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8.1行、第8.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9.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8行≤0时,本行=0。
10.第10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3+4-5-6-7-8-9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税率(25%)”:填报25%。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11行,且第12行≥0。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13.1行、第1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14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5行。
15.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6行=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7、18、19、20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1、22行。
1.第17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8+19+20行。
2.第18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6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20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23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4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7.1+7.2+…行。
2.第8行=第8.1+8.2+…行。
3.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0行=第3+4-5-6-7-8-9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3行=第13.1+13.2+…行
6.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行<0时,第16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6行=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时,第16行=0。
7.第17行=第18+19+20行。
8.第18行=第16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9.第19行=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0.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20第3行第5列。
2.第16行=表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3.第18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4.第19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20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正面回答
报表简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
二、分析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填写示例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填写:
所得税季报本期数是本季度3个月的金额;累计数是损益表的累计金额,也就是1月到本月的金额。如果10月申报,本期数是7-9月的金额,累计数是1-9月的金额;
税务局是按累计数申报所得税的。比如第2季度本期数利润总额是100,但累计数利润总额是负数(即亏损),那么第2季度所得税还是零申报。
1.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2.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13.1行、第1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填表说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行、第7.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8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3+4-5-6-7行≤0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8.1行、第8.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9.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8行≤0时,本行=0。
10.第10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3+4-5-6-7-8-9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税率(25%)”:填报25%。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11行,且第12行≥0。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13.1行、第1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14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5行。
15.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6行=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文目录一览: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怎么填写 2、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3、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13.1行怎么写? 4、企业季度所得税的申报表如何进行填列 5、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