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年应交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200-国债利息收入2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30+存货跌价准备10+固定资产折旧(100/5-100/10)〕×25%=42.5(万元)
(2)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存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
固定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80×25%=20(万元)税务代理机构关于个税汇缴的准备,其中税务代理机构关于个税汇缴的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50×25%=12.5(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0×25%=5(万元)
(3)本年度所得税费用=42.5+20—12.5—5=45(万元)
借税务代理机构关于个税汇缴的准备:所得税费用 4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5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自行申报纳税管理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免税所得: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暂免征税所得: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3)、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年度的所得。
(4)、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5)、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7)、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交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交;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收管理费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五)、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其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代扣代缴纳税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的《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代扣代缴期限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1、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2、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3、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4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据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等个人情况。对工资、奖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5、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7、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务代理机构关于个税汇缴的准备,需要个人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里操作就可以税务代理机构关于个税汇缴的准备了。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手机里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软件。
2、点击页面下方的“个人中心”。
3、在页面的上方选择进行注册或登录,没账号的要注册一个,有账号的直接点进去登录。
4、登录后,自动跳转到首页页面,选择上方的“税务代理机构关于个税汇缴的准备我要办税”或者下方的“办税”。
5、在办税页面,选择税费申报中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可进行汇缴清算业务。
一、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服务内容
1、票据资料的交接;
2、整理票据,装订成册;
3、执业注册会计师审核把关;
4、与客户沟通税务问题;
5、按时纳税申报;
6、每年给创业者一本账务总账本。
二、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所需材料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新成立的机构
对于新成立的机构而言,由于机构刚刚成立,业务还未开展,账目、税务都还没开始建立。所以这类机构代理记账要准备的资料相对简单。只要提供以下四个资料就可以了。分别为:
1、法人、股东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税控设备;
4、日常经营期间产生的原始票据凭证和发票。
2)已成立的老机构
对于老机构而言,账务问题比较复杂,还可能存在旧账乱账的问题,所以资料也比较多,具体有:
1、法人、股东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开户许可证。
4、以前的财务资料;
5、所有的税务资料。
本文目录一览: 1、个税汇缴怎么弄 2、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报税都要哪些资料?流程又是怎么样的 3、代理记账:注意:个税也要汇算清缴 个税汇缴怎么弄 一、正面回答下载客户端,注册税务代理机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