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代办税务事项怎么处理(代办工商税务的工作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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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办结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管理要怎么处理

存在未办结的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管理的处理方式如下:

1、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申请督办;

2、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查处;

3、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不属于检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办理范围:违法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详细说明:一、税务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照一般程序送达纳税人。 二、税收征管各环节对纳税人有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罚限期内不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三、税收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违法行为,涉及到应依法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可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批准后,按照一般税务执行程序送达纳税人,实施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行为。 四、税收征管各环节处理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违法行为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按照税收保全工作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拒不缴纳罚款的,按照税收强制执行工作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纳税人限期内不改正而影响有关税务事项正常进行时,税收征管各环节可依照法律、法规、税收征管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有关税务事项正常开展。

税务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一、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

三、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

1、税务机关名称;

2、编码;

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地等;

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

5、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6、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8、缴纳罚款期限;

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

10、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1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

适用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都须经过下列程序:

1、立案与调查

立案是指通过税收管理或群众的举报,发现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再经过计算机或人工归类采集的案源进行选取,以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定的事实基础。

2、告知与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

1、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

2、所触犯的法律规范;

3、违法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

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

5、当事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按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审查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进行登记、审查。应自收到调查报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由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以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到税务机关。

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嫌犯罪的应当怎样处理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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