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纳税评估案例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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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筹划方案一:

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1.投资环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2.合并环节

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

1)土地增值税方面:

①计税成本确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

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

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

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

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

3)契税:3000×3%=90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

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

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

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

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

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

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

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650万元为建房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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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注册税务师如何为企业开展纳税评估?

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自《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涵义及作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而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性质、评估主体、评估依据、评估的法律效力、评估收费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跟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定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注册税务师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 (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 (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 (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 (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利润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一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二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一是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二是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 逐一分析方法进行。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费)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政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具有鉴证、保护和预防作用。评估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标题、纳税人名称、评估范围、评估意见、重点问题说明、意见或建议、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相关附件等,报告的具体格式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首先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指定评估”、“强制评估”等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就会误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整合筛选后再利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案例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依据?

这个是我们国税系统最新的工作方式,叫做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并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这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税务机关工作负担,因为不可能每个企业都去详细的稽查。

你可以选择:

一、认账,缴税,此事了结。一般连滞纳金都不会要求你缴。

二、不认账,不缴税,这个时候就会对你进行全面稽查,

1、通过CTAIS系统,统计全年申报销售情况,缴纳税款情况。

2、检查购进物品,

3、盘库,通过其他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确定耗用库存,判断产量,判断是否有帐外销售的情况

4、税务处理,一般是按偷税处理,缴纳滞纳金每日0.5%,加收0.5-5倍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预测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通过一元回归模型预测的国税收入与实际收入非常接近,除2003年出现较大差异外,其他年份实际收入与预测收入基本吻合。

2003年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悦达起亚当年入库税收增幅较大,出现了非常规因素的影响。

一元回归模型不仅可以在税收预测中发挥作用,也可以在对历史税收收入的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通过企业近几年的销售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数据建立模型,通过模型得出这几年的预测税收收入,把预测收入与实际入库税收进行比较,如果差异较大,就属于异常情况,再进一步查找原因。

4、企业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是对上述指标的补充,如果运用上述指标分析发现企业税收出现异常,则需要利用企业各项财务指标之间比较严密的对应关系进行深度分析,进一步查找原因。

一是收入类分析指标。

收入类分析指标主要是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可以通过不同时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对比,查找企业销售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用公式表示为: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是成本类分析指标。

通过成本类分析指标,可以进一步验证企业申报销售是否准确,费用列支是否正确。

主要指标公式为: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是费用类分析指标。

费用类分析指标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时使用。

其主要指标及公式为:

成本费用变动率=(本期费用-基期费用)÷基期费用×100%,其中:费用率=(费用÷销售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四是资产类分析指标。

通过资产类分析指标,可以进一步检验企业申报的销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

其主要指标及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

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

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

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五是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

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以上五种企业财务分析指标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

首先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照行业类别和企业规模大小,建立各个财务指标的预警值;然后再把个别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预警值对比,超出预警范围的予以重点检查。

五、加强微观税源分析的措施及注意问题

一是实行税源分类管理办法。

一方面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管理办法。

根据大企业账制健全、核算规范、财务人员素质较高的特点,在加强平时企业有关信息收集、监控、上报的基础上,着重在宣传最新税收政策、帮助做好账务处理等服务事宜上下功夫,综合评估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态势,保证主要税源如期转化为税收,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稳定、健康、协调增长。

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理为主的办法。

要在督促建账建制、规范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分行业管理,掌握各行业中小企业税源的规律,通过纵、横对比,强化管理,实现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是健全税源分析机制。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

既要注重税收收入总量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比较分析,又要注重各税种收入增长与税基增长的对比分析,逐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要加强数据分析的增值利用,对征管软件的申报征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实施案头评估。

三是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通过采集纳税人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对比,分行业确定纳税人的监控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质量。

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阶段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工商、银行、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社会化的税源监控网络。

四是有针对地开展纳税评估。

根据税收分析查找出来的征管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纳税评估。

首先要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办法,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模型。

要根据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行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统一规范的纳税评估数据采集指标。

其次要采取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方法,对采集的企业销售收入、库存产品、生产成本、实现利润等涉税指标要认真分析与其缴纳的税收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负状况和单个纳税人情况差异。

第三,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分析结果。

在对纳税人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

对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要建立制定完善新的征管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对个性事件要与纳税人进行约谈,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正;对达到偷税标准的要移交到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存在的一些疑点如何消除

通俗地说纳税评估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纳税评估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强化管理的手段之一,视纳税人实际情况而渐进的过程,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接受纳税人对纳税质询的解释或发现新的疑点,就会采取约谈乃至调查核实、处理处罚甚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步骤。因此,纳税人做好纳税评估每一步的解释说明工作都是同等重要的,而且工作越前移效果就越好。以A公司为例,看具体的情况: 就上述案例而言,存在这样问题的实质是由于公司多年连续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就产生纳税评估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了公司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的疑点。因此,企业应对的关键就是让主管税务机关相信公司连续多年亏损是客观原因所致,属于正常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分成两个步骤分析说明问题:第一步,从利润=收入-成本的公式所涉及的因素结合公司情况逐步寻找导致亏损的理由;第二步,从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本、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中寻找能够支持理由的证据。收入又有量和单价两个因素的影响,由于上述案例中软件开发服务收入不存在单价问题,我们可以用毛利率来分析,而成本的影响则应从成本的项目分析。 A公司2006年成立,从机构搭建到队伍建设、建章立制等工作都需要一个实施与磨合过程,经营业绩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够达到期望的理想状态。2008年,公司业务刚有所进步时,遭遇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完全依赖国际市场的A公司,不仅承接外包软件开发的订单便陡然下降,而且原来的盈利计划也化为泡影。A公司的财务报表反映,2008年~2010年,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的增幅都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创业初期业务开展有难度,另一方面,受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和2010年的实际业务的确有所下降。 承接软件外包服务类似于三来一补行业。这种贸易形式下,企业一无品牌二无市场,通俗来讲就是打洋工,其最大特点是毛利率低以及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主动权,完全受制于人。 相对于一般的三来一补,软件外包行业的毛利率稍微高一些,但与行业的普遍水平相比还是相差很大,一般也就是维持在微利或小有盈利的水平,在开业初期出现亏损甚至是连续多年亏损都是正常的。如果价格不具备相当优势,就更难取得令人满意的盈利水平。这一点,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也得到了印证:公司这几年的平均毛利率只有25%,情况最好的2011年也只是34%,但同时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我市场开发能力的软件开发服务行业的平均毛利率则高达50%,两者相差一倍。 另外,软件行业还有一个特别明显的特点,就是人工成本很高,而且相对比较固定,不可能随业务增减而同步增减。软件开发人员特别是从事核心软件开发的人员薪酬要求较高。相对于其他行业,软件开发更需要一个稳定的员工队伍,因此,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即便在业务量不大的时候也要保持一个适当的人才队伍,他们的薪酬、福利等开支就成为公司固定的成本,而且是成本构成中的主要部分。而从公司的报表也可以看出,2008年~2010年,人力成本都占90%左右。 根据以上分析,通过讲理由、摆事实,主管税务机关最终接受了A公司的解释,没有再提出新的疑点,纳税质询得以消除。从上述案例的应对过程可以看出,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质询在前,纳税人解释说明在后,属于征管环节的管理措施,其性质与税务检查有着本质区别。但是,纳税人还是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企业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遇到的这些疑点应该要消除,遇到的这些疑点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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