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办税有什么法律责任(代理办税有什么法律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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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企业报税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法律分析:帮企业报税的一般是办税员。

办税人主要负责公司的税务方面工作,非会计人员也可。例如去国地税购买发票、申报缴纳税款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省国家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公司抽逃税款,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并处罚金数额很大,就涉嫌单位刑事犯罪了。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刑罚。

构成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员按偷税罪定罪量刑。

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第二责任人:财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会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代办税务登记证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60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 第60条 、61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征管法62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五、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欠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65、68、69 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不缴或少缴,或扣缴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37、38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63条、64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四)骗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抗税及其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金。

六、拒绝接受税务检查和执行税务决定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0条、72条 、73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1条、95条规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简述税务代理活动中的税收法律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除了罚款外,税务代理人在一个会计年度违规两次以上的,由批准机关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执业证书,停止从业两年;违法代理或代理行为违法的,吊销执业证书,禁止从事代理业务;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替公司办税的风险

有风险;

由于税务机关普遍实行实名制办税,一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为了逃避打击,花钱雇人(也有不花钱的)担任办税员(也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

如果税务机关领发票,虚开发票后不申报纳税,走逃了。

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是小事,很容易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拓展资料:

企业的税务风险具体如下:

(一)竞争风险

竞争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没有全面认识到纳税筹划的作用,导致自身利益和竞争实力的降低,从而产生竞争不利风险。

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能够利用筹划减轻税负,增加利润和整体效益,强化自身市场竞争实力,实现最大化价值。

(二)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因纳税筹划成本难以收回,承担法律责任而多支付和多交款项,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捷税宝:一般纳税筹划成本包括公共协调费用支出、企业职工福利支出、工资、方案筹划代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

(三)经营风险

对于纳税筹划方案而言,其主要是合理预测企业的经济活动,如果其基础出现较大变化,将会影响纳税筹划。

例如在对利息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采用财务杠杆效益,一旦企业资金或利率出现变化,企业将会面临严重的财务负担,影响利润的提高。

(四)意识形态风险

对于意识形态风险而言,其主要是指征纳双方在纳税筹划效果和目标等方面存在的认知,从而产生风险。

捷税宝提醒:由于纳税人在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自己确定筹划方案及其实施,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认可度。

(五)政策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受经济结构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收政策也不断变化,从而适应经济的发展。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事前筹划行为,其多是以现有的税收政策为依据来设计方案,如果税收政策出现变化,将会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产生纳税筹划风险。

代理公司用丢失的身份证办理公司,产生了税务,委托人有责任吗

有责任。

如果出现了税务问题代理办税有什么法律责任,可能还是联系原法人。若出现的税务问题是由于原法人的过错造成的代理办税有什么法律责任,可能追究原法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办理完工商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要在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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