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涉及的风险如下:
1、经营异常风险,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引起的如未及时上传年报、地址抽查联系不到该公司,以及未按时进行税务申报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公司经营不正常,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不仅公司经营会受到影响,严重的自身信用也会受到影响;
2、税务异常风险,是由于公司注册之后不核税、不报税,或者税务长期零申报等原因形成,公司税务异常和经营异常一样,都会被工商或税务部门列入非正常户之列,严重的也会影响自身信用;
3、注册资本虚高可能会涉及的风险,公司实缴和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经取消,但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纳出资,一旦被监管部门抽查到公司只认不缴,不仅会对公司进行处罚,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还有可能被列入全国联网黑名单,严重影响公司自身诚信度,甚至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虚高的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股东对外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注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际上并没有经手这财务工作风险如下:
1、这种情况属于挂名。挂名财务负责人,虽然可能并未实际任职,但是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财务负责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被信息披露。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同时对其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财务负责人任职建议:
1、离职及时变更税务信息。
即使是挂名财务负责人,离职时也一定要记得变更税务信息。因为一般关于税务问题,第一责任人就是法人代表,而财务负责人是实际执行人。如果后期经营一旦在税务上遇到严重问题,法人和执行人都会被涉及。
2、离职后公司不予变更财务负责人,留好证据。
挂名财务负责人离职,可能没有相关人员与其交接,这个时候一定要保存好离职证据。与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了,若该公司不予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挂名财务负责人可联系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解决,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进行变更。
3、做好税务交接工作。
如果挂名财务负责人要去一家新公司就任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和前任做好交接,了解清楚离职是否因为存在税收风险。在准备离开时,同样要把税务问题和相关工作理清,跟后任做好交接和切割。记得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务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把后期可能面临的风险降到最小。
注册会计师如果说有风险的话,我觉得那有的时候有一部分是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也有部分是因为自己的职业能力不足,可能造成的风险。
相对来说,如果是你自己的职业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那这部分可能问题还不是很大,至少自己也能说得清楚,而如果是由于其他方面的事,比如自己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审计责任。而造成的过失,那对自己来讲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尤其是现在证监会等一些监管机构对于这类的徇私舞弊还是查处的很严厉的。
初级会计证注册财务公司没有风险:
没有风险,许多人都这么做。初级会计证对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任何用途。其实不用挂靠啊,会计从业证不像律师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不用找单位挂靠,只要按时参见继续教育就行了。继续教育培训在当地财政局报名,个人信息也在财政备案。如果该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只要没有从事他们的违法行为,找不到个人签字,什么责任也没有。
亲人用当事人身份证注册公司显示当事人是财务职务当事人可能会有连带责任注册公司会计有什么风险的风险。
如果公司破产欠债等当事人有可能会有牵扯进去承担连带责任注册公司会计有什么风险的一些风险。除非当事人能够有完整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只是出借注册公司会计有什么风险,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相应经营,也没有获得相应的分红,或者是从中得到一些利益。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注册公司会计有什么风险: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注册公司会计有什么风险;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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