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陆国家税务局官网:
2、在首页“网上办税服务厅”下方找到“取消认证”选项并点击。
3、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地址”网址进行登陆:
注:具体操作手册可在该界面点击下载。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企业名册可在该界面点击查询。
确认是否可使用网上勾选方式认证的方法:
如果纳税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勾选方式抵扣的单位,可以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按照流程指引及检测环境(在平台页面右上角)操作后,录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证书密码进行登录,如果登录成功,则说明您可以使用勾选抵扣法。
下面附上几个主要界面的截图以供参考:
一、日常系统登录
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然后使用IE浏览器(建议IE8以上)或使用360浏览器(8.0版本以上),浏览器栏中应包括https的前缀。输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注意:每次使用本系统时均需确保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处于连接状态,否则登录系统时可能会出现提示:“未检测到金税盘或税控盘设备!”
如果出现提示,请确认纳税人是否属于纳税信用A级或B级企业,如果属于A级或B级企业,则可能为税务局端的档案信息同步不及时导致,此类情况需联系当地主管机关进行核实和补录。
提示:
1、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如已成立满一年未有纳税信用 评定等级,请联系主管税务所管理员对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补评。
2、如纳税人不清楚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所管理员咨询。
3、纳税信用B级企业无法在该界面名册查询,但可登陆使用网上勾选方式认证。
二、主页面
在主页面中,分为下图所示的4大区域,即:
发票勾选
本功能主要提供以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功能,是本次取消认证政策推行的核心功能。该功能页面如下图所示:
【第一步】首先将税控盘连接到本机USB接口上,进入开票系统。
【第二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络发票分发”菜单项,弹出网络发票分发窗口,该窗口用于显示当前纳税人的网络发票及税控盘中可用发票库存信息。
【第三步】点击 “查询”按钮,查出纳税人所有的未分发的及待分发的网络发票,同时查询税控盘中的发票库存信息。
发票状态说明:“未分发”表示该段票没有分发给任何盘;“分发中”表示该段票分发给了当前盘,但是没写盘成功,可以再次分发;
【第四步】在上面的表格中单击想要分发的发票,然后在“待分发发票信息”框中输入想分发的份数,不能超过剩余份数,分发份数不能为零;点击“分发”按钮进行分发操作;分发成功后会在下面的表格中(税控盘库存)显示新分发的发票;
发票状态说明: “可开票”该段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已写盘”说明该段票写盘成功了,但是写盘成功后和服务器交互失败,再网络状况好的情况下,点击“查询”按钮会将发票状态为“已写盘”的发票记录进行更新;更新成功后会变成“可开票”;
% 注意:
税局端发售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两种,使用时需加以区分。
① 在领购发票时,企业购买某一类发票的一个连续号码段称之为一段。税控盘中每个种类的发票最多存放10段发票信息。
② 如下情况将不能成功分发发票:
a. 网络没有连接或服务器维护中。
b. 税控盘中存在某种发票的发票段信息,加上将要写入的该发票种类的发票段的段数大于10段,系统报错,不允许写入。
在手机百度搜索“发票查询app”,就能找到。然后根据说明选择下载即可。
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发票的步骤如下: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选择发票下载模块,点击申请;
3、填写企业需求信息,点击提交;
4、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
5、已处理完成的申请点击下载;
6、在弹出窗口点击需要下载的文件,将电子发票下载至本地。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不用下载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官网下载,直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使用。
本文目录一览: 1、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下载 2、如何下载网上增值税发票选勾认证系统? 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下载 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