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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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ABCD

代理权的消灭,即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失去代理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况。(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如果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期限,则无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均有权提出终止代理关系的要求。但提出时间与终止时间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对方有所准备。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因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设立的,代理人一旦完成了这一事项,其任务也就完成,代理权即消灭,代理关系即告终止。(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例如,代理人不能勤勉尽责,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不能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任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等。取消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如果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期限,委托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取消委托,则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然如果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则赔偿要求也是不能实现的。同样的,委托代理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信任,也需要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失去了对委托人的信任,也可以通知委托人辞去委托,不再担任其代理人。例如,委托人无故少付或迟延支付报酬或佣金,不能应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资料或材料,不能及时按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供应货物或支付货款,拒绝对代理人垫付的财物给予合理的补偿,等等。辞去委托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关系,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它与代理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因此,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通则》在规定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时,对法人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不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当其作为法人终止时,都将引起委托关系的终止,而对自然人的规定却是不同的,即只规定了当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关系终止,而没有一概规定当委托人死亡时,代理关系终止。这是考虑到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规定委托人死亡即引起委托关系的终止,会导致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关系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保护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委托人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作了如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的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代理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样要求行为人即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当然不能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代理权丧失。(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自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当委托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的丧失就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律关系,使代理人产生的代理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86题,被代理人死亡为什么不能导致委托代理终止?人都死了还怎么代理啊,求解释。

民法通则并没有把被代理人死亡列为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可见,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根据司法解释,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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