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需要什么资料(委托书公证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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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委托书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卖房委托书公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2、委托事项的权属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的事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是单身证明等,如夫妻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等;

5、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带相关材料前往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公证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领取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办理公证委托书都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可以去公证处办理,流程只要准备好具体的材料前往公证处即可。

委托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公证处委托书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

(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

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委托书公证需要什么资料去哪里办理

委托书公证需要的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拓展资料】

 在我国公证并不是必须的,但是公证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会更高,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够在随意违约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房屋授权委托书公证需要哪些资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房屋授权委托书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申请办理卖房委托书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购房公证委托书需要的证件和资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委托书(我处可提供代书服务)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外地购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认购书、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外地卖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扩展资料: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注意:

1、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父母共同委托其他人带子女出国或父母一方委托另一方带子女出国的,应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2、委托诉讼的,应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3、委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委托人工行、农行、建行或中行的银行卡或存折。

4、委托购买房屋的,应提交拟购买房屋的详细地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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