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中介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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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涉税中介相关文件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职后从业限制制度。确定税源管理股为辖区涉税中介集中管理单位,为其配置专岗专职干部,负责辖区所有涉税中介日常税费征管、信息采集、风险管理、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涉税专业服务事项,从专业化角度为涉税中介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详细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中介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涉税中介相关文件,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涉税中介相关文件,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涉税中介相关文件;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文件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哪些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和反馈

税务机关能够聘请中介进行检查 。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聘请中介进行涉税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海口市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整治庸懒散奢贪,促进税务干部职工廉洁从税和涉税中介业务的公平公正,我局相继出台了《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人员不得指定涉税中介的通告》(2012第11号)和《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业务有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的通知》(海口地税办发[2013]44号)。为进一步防范廉政风险,堵塞制度漏洞,方便操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由纳税评估管理局、所得税管理科、税政法规科于6月15日前向监察内审科提供可从事涉税业务的中介名单。

二、各区(分)局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下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名单,在上报项目名单中,由各区(分)局自行清算的项目不得少于10%(在项目名称后注明),其它项目可委托中介进行项目清算,由各区(分)局与中介签订委托协议书。

三、鉴于今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已开展,对尚未开展清算的项目,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名单报市局监察内审科。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按《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工作方案》(海口地税发〔2013〕42号)执行,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的中介由市局签订委托协议。所得税管理科定期将核查名单报监察内审科。

五、市局监察内审科组织被查和中介召开会议,宣读廉政规定并签订廉政承诺书;根据被查数量采取抽签选定的方式当场确定涉税业务的中介。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4日

会计师事务所能做涉税鉴证吗?做税务审计是必须找税务师事务所吗?

可以。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总局2017年第13号文】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而会计师事务所只要具备涉税资质,即可做涉税业务。

外资税务师事务所

目前我国尚未对外开放。国内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是实行“行业准入”制度。

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

税务人员违法参与税务中介犯法所得款是属于贪污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开展严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要求,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拓展资料】

一、国税机关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各级国税部门不得让涉税中介机构承担本应由国税机关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得与涉税中介机构在同一处场所办公,不得向涉税中介机构借用财物和人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机构服务以换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等。

二、国税人员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国税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职、提前离岗、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等。

(一)国税人员严禁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此处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等)从业;严禁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严禁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等。

(二)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国税人员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涉税中介机构兼职的国税人员,不得在涉税中介机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份和其他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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