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的三种情形(什么是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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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主体的工作性质和条件,对特定范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税款,行使有限的征税权。实际上,委托代征是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并通过委托双方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征税款。例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对营业执照贴花征税所代征的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而代扣代缴税款则是基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预先设定,在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时的扣缴税款行为。因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的扣缴义务,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所以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责任主体所行使征(扣)税款的方式,但两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一个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别一个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委托代征范围

法律分析:并不是所有税收都可以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的三种情形的规定,可能委托代征的税收有两类:一是零星分散的税收,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尽管利息税收入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每一笔存款的利息税都不多,而且存款提取的时间随机性很大,因此。该税种委托给储蓄机构代征,在纳税人取款时征收,既方便纳税人,又大大节约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二是异地征收的税款。将异地征收的税款委托代征,既可以解决税务机关管理矛盾,纳税人又不必为税收事项而跨区劳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代征的三种情形;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什么叫代征?

代征地是你委托代征的三种情形的项目土地周围或穿越其中的河道、三污干管等等所有权属于政府的土地委托代征的三种情形,你没有使用权,但需要你代付土地款和办理相关手续,如土地测绘等等,一般是红线范围以外的,以四周道路、河道、干管用地中心线为准代征,也就是挨着你的项目土地的公用地,一半都要代征。

这是委托代征的三种情形我自己的意思表述,不准确,但实际工作中意思如此,具体要看地而定,代征地比例越高,开发商承受的成本压力越大。

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主要是指税法规定或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地方税款的单位为地方税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要求并以委托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地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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