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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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变更办税人员流程是什么?

网上变更办税人员流程:

1、需要变更办税员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可通过实名办税绑定、解绑模块直接办理,成功办理后电子税务局将同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2、新增办税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登录。

3、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确认绑定确认绑定信息。

4、删除办税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入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管理。

5、也可由办税员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或自然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解除绑定,选择纳税人解除绑定,选择纳税人解除绑定。

扩展资料:

变更办税人员注意事项:

1、税收实名制管理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2、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3、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

网上如何变更办税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的操作是:

1、登录进去之后,点击【企业进入】;进入到账户信息界面,点击【账户设置】;

2、点击【纳税人授权申请】下方的【用户授权管理】;

3、选中需要解绑关系的办税人员名称,再点击【解除授权】;

4、点击【解除授权】后,一般就会马上生效,在状态下面会显示【解除授权】;

5、解除授权,就是将旧的办税人员解绑;解绑旧的办税人员成功后,再点击【新增授权】;

6、将新的办税人员的用户信息录入到系统内,最后点击【授权】,办税人员就变更成功了。

怎么变更税务登记证上的办税人员信息?

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税员信息,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及新的办税人员身份证和本人去税务局进行办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怎么操作

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参考以下3种方式:

1、企业账号登录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以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办理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有用户管理权限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的办税人员(一般是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办理”登录电子税务局;

2、企业账号登录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以办税人员身份登录办理;无用户管理权限河北省个体户办税人员变更的普通办税人员以“企业业务办理”登录电子税务局;

3、个人证件号码登录办理;个人以“自然人业务办理”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个人授权管理”-“纳税人授权申请”模块进行申请授权和解除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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