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办了营业执照就要交税吗么(小店税务登记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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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营业执照就要交税吗?

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交税是分情况的:

一、如果办理营业执照的是公司

只要你的公司没有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的公司没有开发票,那么你的公司是不用交税的,因为公司的交税是通过发票来定的。

二、如果办理的营业执照是个体的工商户的话,个体工商户的缴纳税在国家的法律中,对此有三种规定来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

1、对个体工商户营业之后,对他的店铺进行账本的检查,然后依据账本上的记录来对他进行税收,这种方式的前提必须是个体工商户是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账本记录,可以让税收部门进行准确的计算。

如果所做的账本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话,该个体工商户是不能通过这种方法进行缴纳税的,或者说将自己的账本按照相关的规定改好之后,再来进行。一般来说,税收部门进行检查账收税,那么该个体工商户的各种相关证件是十分齐全的,并且他们的账本记录的十分清楚,让税收部门一目了然。

2、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的税收:关于进行定期税收,那么则代表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的规模比较小,只有几个人,不能够进行完整的精确的账本的建立,这种情况下,税收部门会通过对该个体工商户的实地考察,来对他进行合理的税收,并且会和个体工商户约定缴纳税收的时间。

3、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对一些特别情况的个体工商户来进行的,一般是通过法律的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相关的检查发现该个体工商户不满足上面的查账税收和定期定额的税收,那么就会由税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决定该税收部门需要定期缴纳多少的税额。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以后需要缴税吗?

1、个体经营户一般包括: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以及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不包括农村家庭。

2、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只收取工商管理费,此时不需要交税,但是经营时个体工商户需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建立正确的账户,进行定期核算。税务部门对证件齐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查账征收税款。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同时没有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3、个体工商户的缴税办法,通常为以下几种:销售商品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提供服务的工商户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工商户本人还需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也免征。附加税缴税办法具体可分为:城建税按照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教育附加费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4、个体工商户本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不办理税务登记,若被税务部门发现查处的,需要缴纳罚款

小店办了营业执照就要交税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户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但是小店办了营业执照不一定需要交税,有营业收入就需要缴纳营业税,没有营业收入,只要每月进行零申报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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