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几种不同类型
(一)按授权的范围划分,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和无特别授权的代理
特别授权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把对实体处分权授予律师行使的代理。实体权利包括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简称为“处分实体权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撤诉、进行和解等。无特别授权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仅把纯属诉讼权利授予律师的代理。纯属诉讼权利是指不属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帮助调查取证权、申请回避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参加庭审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可称为“纯粹的诉讼权利”。
(二)按代理律师办理案件的人数多少划分,可分为律师的共同代理和单独代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律师代理的类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诉讼的代理人,叫做单独代理。一般来说,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当事人采用这种形式。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两名以上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是共同代理。这种代理形式多存在于重大、复杂的集团诉讼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它的优点是能集中多名律师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质量,争取到更好的代理效果。
(三)按律师参与审判的不同程序划分,可分为一审程序中的代理、二审程序中的代理和再审程序中的代理
由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都有各自特定的诉讼任务和不同的要求,而且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和再审,因此,如果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律师一直代理,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代理,并且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律师也应当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骤和方法。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在一审代理中,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书、出席法庭审判;帮助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二审程序的任务是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审查一审法院所作的审判是否正确;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合法,并作出裁决。与此对应,二审中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审查一审判决、裁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与当事人一起商量向二审法院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最后形成代理意见并提交二审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应当对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对委托人的不利后果和纠正等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如果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一审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二审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
(四)按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审判程序中的代理和执行程序中的代理
审判程序中的代理,除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以外,还包括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中的代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仅指协助当事人执行。
(五)按代理的案件有无涉外因素,可分为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诉讼代理
律师的涉外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进行的代理。
民法中代理的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扩展资料: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一般分为一般代理跟特别代理。在民事诉讼中,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在授权委托书中,需要明确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这将会影响后续的诉讼情况,需谨慎。
您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共有八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的形式、无代理权代理的后果、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等。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本文目录一览: 1、民事诉讼中哪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用一般授权?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民法中代理的分类有哪几种 3、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分类 4、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