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设立分所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2)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三、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经营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
(4)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2、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资人的权利;
(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5、出资证明;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以下列项:
(1)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8)违约责任。
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合伙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
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附原件核对);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6、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8、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税务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申请执业注册备案。申请执业注册备案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逾期办理备案登记的,须参加注册税务师过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通过考试的,不予备案登记。
申请执业注册备案,一般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注册备案申请表》(此表需向管理中心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格式附后)。
6.照片:近期一寸红底彩照四张。
7.非执业备案转为执业备案者,需提供:《注册税务师管理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或原非执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具体可以询问当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
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
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
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
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
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目录一览: 1、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有什么要求 2、税务事务所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3、税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4、成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 5、执业注册税务师怎样注册?需要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