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代理商模式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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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和经销商是什么意思?有何区别?

代理商和经销商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经销商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2、买卖双方关系不同

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对产品的所有权不同

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没有商品的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给予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

扩展资料:

类型

1、总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在市场上作为被代理人全权代表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有权处理本人日常业务或专业活动中随时发生的事务,也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一般性活动。

2、独家代理:是一种狭义代理人概念,指通过协议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其业务限于商业活动,具有垄断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销售业绩支付规定的佣金和补偿费用。

4、单一商号代理商:指仅为一个单一的企业主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其经营效益首先取决于企业主提供的业务情况,对企业主有很大的依赖性。

5、区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此种不排除企业主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但即使未参与,对于与企业关系规定的应由他代理的区域或消费集团成员所缔结的交易,同样享有佣金请求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理商

经销制与代理制对渠道价格体系有什么不同影响?

对渠道价格体系的定价有不同的影响。

经销制,也叫买断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经销方式;代理制,也叫代销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不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一个买者(或渠道成员),而是当这一成员就产品转卖给下一个买者,产品所有权同时完成从生产者至第一个代理商、第一个代理商至第二个经销商的转移的经销方式。最主要的区别是有无商品的所有权以及盈利模式的不同,对渠道价格体系的定价产生不同影响,经销商在供求不平衡时,通过囤货以及抛售等行为对价格的上涨下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供求平衡时,通过高抛低吸稳定价格,具有被动的定价权。代理商盈利模式是赚取佣金提成,主要影响在于分担厂商的经营风险,具备一定的主动定价权。

经销与代理各自的优缺点?

买断和代理的两种经销方式,买断制,也叫经销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经销方式;代理制,也叫代销制,是指生产者在分销产品的同时不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一个买者(或渠道成员),而是当这一成员就产品转卖给下一个买者,产品所有权同时完成从生产者至第一个代理商、第一个代理商至第二个经销商的转移的经销方式。

一、买断制的优缺点

从生产者的角度看,买断制意味着产品的风险转移给了批发商或零售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生产者当然更喜欢采用买断制。

买断的优点:1.实施买断,易于企业对市场监控,企业选择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大多是规模较大,规范运作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其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合同制定、收货回执等,使货物的流向、流量清晰明了。企业对各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均实行统一供货价。2.实施买断,可以有效的压缩应收账款,降低资金回流风险,企业与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业务往来一般都是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应收账款。3.实施买断,可以最大的减少不良资产的流失,企业与区域批发商或零售商每笔业务的发生,均有原始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即使企业与买断商发生债务纠纷,或买断商破产,都为公司明确了不良资产、债务追索主体,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公司的资产流失。4.实施买断,可以减少销售费用。企业利用买断商在当地的营销网络资源及人力资源优势,可以减少企业对市场开发的投入、降低销售网络建设的成本。5.实施买断,在某种程度上讲也可以更好地开发市场。鉴于目前状况,中国要入关、企业要发展。所以不能把销售的希望完全寄托于销售队伍的完善上,而是要迅速的销出产品,企业利用总经销商较强的销售网络、销售队伍及销售经验,使产品的销售在短期启动并达到可观的规模,抢占市场空白点,提高市场销售份额。 6.实施买断,可以更好的完善自身销售队伍的建设,可以使企业有较为宽裕的时间和资金进行自身高质量销售队伍及销售模式的建设,从而逐步以自身的销售队伍替代批发商或零售商,对现有市场进行渗透和管控。

买断的缺点:1.最大的缺点是可能影响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2.长期采用买断制会在企业销售工作中产生致命的惰性;3.批发商或零售商的市场毕竟不是企业自身的市场;4.如批发商或零售商在达到一定销售规模后,极易对企业在反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代理制的优缺点

从法律上来讲,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代理商,因此销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领取佣金。买断商与厂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买断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收入。因此,销售代理与买断从理论上来讲有如下三点区别:①买断双方是买卖关系,而代销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②买断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而销售代理商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③买断商的收入是买卖差价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代理制的优缺点是:

1.销售代理商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并与委托方有长期稳定的关系。销售代理商的独立性是指销售代理商不等同于厂家的直营销售机构,也不是厂家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他有独立的利益,独立核算。代理商与委托方的关系是长期稳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长达数十年,这是代理制优于我国目前通行的买断制(即商业企业单纯的买进卖出)的地方之一。

2.代理商只拥有销售代理权,而不拥有对代理商品的所有权。这是销售代理制与买断制的主要区别。在买断制下,商业企业从生产企业购入商品后再销售,因而拥有商品所有权,并承受全部买卖风险。而销售代理制下,代理商只代理委托方进行销售产品,并不拥有产品所有权。 因此,中间商更愿意厂商采取代理的方式。

3.销售代理商按委托方的意志,在代理权限内行事。委托方的意志一般体现在其赋予代理商的代理权限上。代理权限中规定了代理产品的种类、数量,代理区域的大小,是否有独家销售代理权,产品售价的高低及浮动幅度等;委托方的意志同时体现在代理合同中规定的代理商的义务上,如:独家销售代理时,代理商要达到最低代理额,再如:代理商负有广告、售后服务、仓贮、商情报告、保护委托方的智力财产等义务。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权限内按委托方的意志行事,完成其负有的义务,代理行为才是有效代理,否则是无效代理。

4.销售代理商行为的法律效果应由委托方承担。由于代理商行为体现的是委托方的意志,销售代理产生的权益与义务都通过代理合同转移给委托方。代理商不能占有代理行为产生的权益,从而不能占有销售后的货款;同时也不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从而客户若不能及时收到货品或发生货损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只能要求委托厂商赔偿损失。

5.销售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而不是购销差价。这是由销售代理商本身不占有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决定的。代理商只是一种中间商,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销售机会,因而只能等商品售出,贷款汇回委托方后,才能从委托方厂商那儿取得佣金收入,且佣金收入随代理额的浮动而浮动。

就独家销售代理而言,其除了有上述一般代理的优缺点外,还有如下独自的优缺点:(l)独家销售代理商拥有某一区域内的独家销售代理权;(2)独家销售代理商不得同时代理与委托方厂家产品相竞争的产品;(3)独家代理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最低销售代理额,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取消独家代理权。

总之,从生产者的角度看,1.代理制可以吸引更多的渠道成员加入,拓展市场的速度较快,从而提高销售额,但不利于降低资金风险;2、代理商反映的市场信息不一定正确;3.代理商不易贯彻厂商的政策;4.厂商自己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不小,风险缺没有有效降低;5.代理商的当地关系够,进入市场初期阶段困难度小,而且可运用关系,避免出现逾期催收款;6.大多数代理商日后的成长空间有限。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经销商和代理商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的区别为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1、代理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代理商模式与经销商模式利弊,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一、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1、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为:

(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如何解决代理商合同纠纷

解决代理商合同纠纷,通常有几种办法,包括双方协商、找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及提请民事诉讼等。对于双方来说,最好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合同条款不清的,可以签一份补充协议。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经销商跟代理商那个风险大?

各有各的优势和缺点了 ,总体来说代理商的风险比经销商更大了 ,代理商相当于专卖店了 ,利润高,但是品牌单一,一旦工厂出问题那就麻烦大了。相反经销商的经营模式更广什么都做,但是呢就是单价不是很高,注意是以薄利多销为主,因此风险没有代理商风险大了。

经销商和代理商有什么本质区别

本质区别:

利润不同:经销商,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卖出去,所得到的利润则是其中的利差;代理商,仅仅是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来帮助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并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佣金酬劳,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渠道不同:经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

所有权不同: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

流程不同:经销商(能够在原厂拿到货的贸易商),没有得到原厂授权,原厂不会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厂授权,代表厂家处理业务,销售部分产品,原厂则会返利,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

限制不同:经销商对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没有限制,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

经营不同:经销商作为一个独立经营机构,能够经营多个品种,并且几乎不受供货商的限制,自主空间和利润都较大;而代理商却不一定是独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接受供货商的控制和制度。

扩展资料:

一般说到的代理商,仅仅是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来帮助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并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佣金酬劳。而经销商则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卖出去,所得到的利润则是其中的利差。

可以把经销商理解为是花钱向企业进货的单位,企业将产品卖出给经销商之后便与之没有利益牵扯;而代理商则只可能需要支付给企业相应的保证金,不需要负责销售产品的费用,等到产品卖出去了,便可以从企业那里得到一笔佣金。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另外,经销商作为一个独立经营机构,能够经营多个品种,并且几乎不受供货商的限制,自主空间和利润都较大;而代理商却不一定是独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接受供货商的控制和制度,仅仅能赚取利润与提成点。

虽然说经销商和代理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在销售渠道上,也是能互相渗透的。在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渠道途径上,经常会有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参与,同时代理商和经销商也会建立起下级代理商和分销商的模式,通过层级的增多,逐步扩大自己业务管理。

参考资料:经销商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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