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代理理论主要涉及企业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按照代理理论,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以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员是代理人。代理理论认为,当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时,他们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会努力地为他为自己而工作,这种环境下,就不存在什么代理问题。但是,当管理人员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从外部吸取新的经济资源,管理人员就有一种动机去提高在职消费,自我放松并降低工作强度。显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他的行为与原先自己拥有企业全部股权时将有显著的差别。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发行股票、而是通过举债方式取得资本,也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略有不同。这就形成了简森和梅克林的所说的代理问题。简森和梅克林将代理成本区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其中。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称为守约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其它损失,就是剩余损失。
一代理理论名词解释, 动词解释:
1.短时间代人担任职务。
2.受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某种活动。
二,名词解释:
1.以代理理论名词解释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的职务。
3.指代理服务器。
再举例:
代理(商业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
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 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 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 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 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 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诸如销售、采购、运输、保险、广告、 金融、诉讼等都广泛采用代理方式。当前世界贸易中有较大的比重是通过代理 商这条渠道进行的,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也广泛地运用代理理论名词解释了代理方式。委托人通 过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销售渠道及其专业知识,委派 代理人去开拓市场,组织销售和进货,进行售后服务,传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设立分支机构带来的人员、财务上的负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等各种问 题。代理人则可得到一定的佣金报酬。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总代理。
再细解可查:
4.。管制的反应和管理会计: 一个代理商解释的制度理论
4.1.一会儿吃做帮助在企业的统治 (尤其契约的可能角色和财务的激励) 中定义一些议题, 它的 reductionist 早熟地接近罐子关闭而且限制。 在差别,代理商的制度理论的力量是它的关于人类的行为开着和组织的练习。代理商的制度理论的较进一步的力量是它提供对与企业的统治和 professionalization 有关的比较宽的政治上、合法而且社会的程序联编已经逐渐地在组织的水平被采用的制度见多识广的管理会计研究的方法。从一种 ITA 远景,管理会计的申请练习,从当地的商务单位到最高的董事会水平, 将会被告知组织领域企业的统治的多种竞争叙述影响。它被主张竞争叙述反映在下面资深经理的管理会计 (Scapens,1994) 的被常式组织化的和欲望之间的紧张,如代理人, 抵抗他们的角色的机构化。4.企业的统治规则、 professionalization 和管理会计的总管的职务角色
5.多个角色对在教科书中的管理会计归于 (举例来说见到特鲁里街,2004; 印章及其研究同仁,2005) 可能被讲到不同的叙述。 被拿的一会儿常式 - 为-允许控制角色的方面以 institutionalist 洞察力和决策的比较标准治疗共呜得很好已经照惯例起源于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 (Scapens,1994), 管理会计的总管的职务角色已经被疏忽。在这一个区段中,总管的职务角色经由考试被外部的规则和管理会计练习之间的交互作用分析过代理商的制度理论的理论上透镜。在来自要求一个企业统治结构的策略管理的动员会计 [帐户 (IFAC,2004) 的国际联邦] 的 CIMA 的提议上特别地集中, 代理商的制度理论被用不但追踪规则的有可能冲击而且识别策略管理会计的对新申请可能的抗拒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种类: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 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委托——代理理论? 2、代理理论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3、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是什么? 4、代理理论的内容是什么 5、代理理论的概述 6、什...
本文目录一览: 1、代理理论的概述 2、代理理论 是什么意思? 3、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是什么? 4、代理理论的内容是什么 代理理论的概述 代理理论(agency 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