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湖北省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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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正面回答

小规模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批准开山填海整治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分析详情

土地规模利用,就是应尽可能地使土地利用处于报酬递增的阶段,至少也应该处于报酬不变的阶段,而不是处于报酬递减的阶段。 土地利用规模是指经济活动中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如企业、城市等所占用土地面积的大小,是反映土地生产要素集中程度的一个指标。 在农业中,土地利用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在工商业中,土地利用规模对工商企业的经营规模来说不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小规模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22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正面回答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分析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有对于进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还有就是改造的废弃用地,那么从使用的月份起就会进行免税5年至10年;对于办理的学校还有医院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免收税费。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申请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申请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哪些?是如何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下文是一些资料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免征土地使用税怎么申请?

一、所需的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减免的税申请报告;

2.已加盖公章的《某某市地方税务局减申请核准表》,需一式四份;

3.一份《减调查表》;

4.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扶持企业需要提供市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所确定扶持的项目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程序

1.第一步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申请人到各个办税服务厅,带上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并完整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然后提出申请并领取《受理回执》。

2.第二步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事先备齐所需的资料,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所需资料还有调查审核。

3.第三步:之后就可以凭《受理回执》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到批复文件。

(二)办理的时限:一般在请况下需要40个工作日左右。

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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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推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显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一律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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