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一般分为一般代理跟特别代理。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在授权委托书中,需要明确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这将会影响后续的诉讼情况,需谨慎。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几种不同类型
(一)按授权的范围划分,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和无特别授权的代理
特别授权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把对实体处分权授予律师行使的代理。实体权利包括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简称为“处分实体权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起诉、撤诉、进行和解等。无特别授权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仅把纯属诉讼权利授予律师的代理。纯属诉讼权利是指不属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帮助调查取证权、申请回避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参加庭审权、申请重新鉴定权等。律师享有的这些权利,可称为“纯粹的诉讼权利”。
(二)按代理律师办理案件的人数多少划分,可分为律师的共同代理和单独代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律师代理的类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诉讼的代理人,叫做单独代理。一般来说,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当事人采用这种形式。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两名以上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是共同代理。这种代理形式多存在于重大、复杂的集团诉讼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它的优点是能集中多名律师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质量,争取到更好的代理效果。
(三)按律师参与审判的不同程序划分,可分为一审程序中的代理、二审程序中的代理和再审程序中的代理
由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都有各自特定的诉讼任务和不同的要求,而且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和再审,因此,如果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律师一直代理,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阶段代理,并且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律师也应当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骤和方法。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在一审代理中,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书、出席法庭审判;帮助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二审程序的任务是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审查一审法院所作的审判是否正确;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合法,并作出裁决。与此对应,二审中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审查一审判决、裁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与当事人一起商量向二审法院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最后形成代理意见并提交二审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应当对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对委托人的不利后果和纠正等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如果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一审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代理律师就行使二审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权。
(四)按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审判程序中的代理和执行程序中的代理
审判程序中的代理,除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代理以外,还包括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中的代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仅指协助当事人执行。
(五)按代理的案件有无涉外因素,可分为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诉讼代理
律师的涉外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进行的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2、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目录一览: 1、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哪三种? 2、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3、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4、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5、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