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在那一章(商事代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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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

德国商法典都包括哪些内容?

德国现行的商法典制定于19世纪,1897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已经被修改了几十次,其中确立的许多规范经济生活的基本私法框架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商法典共有905条,但因其系从港口城市的城市法发展而成,因此其中有将近一半的条文是海商法,一般在编纂法律汇编时都不列入这部分内容。1985年以前的商法典除去最后一编海商法外,共有三编,即:第1编商业户籍,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事簿记、商事代理权以及商事经纪人等内容。第2编商业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等各种公司形式。第3编商事行为,包括总则和几种具体的商事行为。后来,德国商法典的结构发生了两项改变,一是1937年,将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从第2编中分离出来,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二是1985年,欧共体为协调各成员国公司结算方式颁布了《结算指令法》。为贯彻该指令法,德国商法典的有关条文重新归类,增加了一编即现在的第3编“商事簿记”,原第1编中具有相应内容的条文被撤销,新增的这一编对商业上的会计帐簿和商事记录以及结算审核和公布作了详细规定。原来的第3编商事行为相应后移,成为第4编。这样完整的商法典便由四编变为五编。 德国是民商分立体系,民法规定私法中的基本规范与原则,是私法中的基本法。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如德国学者所说,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商法典是民法的补充,并且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德国商法典是以商人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因此德国商法典首先规定商业户籍,先确定什么是商人,商人的分类,商人应当以什么形式明确身份,以及商人的代理人有什么权利等。商人的身份确定之后,才有后边的商业公司、商业行为、商业簿记等规定。由于,德国商法典以商人为核心和出发点,为规范的严密准确起见,对商人概念的确定以及归类颇为复杂,因而一直引起争议和批评。但是,迄今为止,德国商法典仍是德国的商法或者说广义上经济法领域中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的商业登记制度、商业簿记制度和商事行为规范在今天德国的经济生活中仍被严格遵循着。

经济代理行为的概念

经济代理即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商事代理在那一章,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商事代理在那一章,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商事代理的类型 (一)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或者说,是公开商事代理在那一章了被代理人身份和代理关系的代理。 (二)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代理; (三)居间代理 居间代理指居间商专为他人充当媒介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于成交时获取佣金的代理行为。

国际商法的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思考与练习

第五章 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商事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第三节 商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七节 我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度

思考与练习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思考与练习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提单

第三节 租船合同

思考与练习

第八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损失的赔偿

思考与练习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思考与练习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关于商法的地位与商事立法问题,学界历来存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主张。然一种奇怪的现象是,国内的商法学者多主张民商分立而民法学者多主张民商合一,这其中或许多少带有一些感情因素。在笔者看来,商法是否独立,商事通则制定是否可行,是一个逻辑性、体系性、科学性的论证过程,也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即使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框架下,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或是商法通则,也绝不意味着商法地位的沉落,其重要性与独立性没有必然的联系。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试图撇开感情因素,对这个问题做客观全面的分析与考察。

商事规范与“商事通则”

(一)关于商事规范内容的通说和立法例

商法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为对商或商事关系的界定是构建商法的概念、规则、体系的基础,所以研究商事规范需从对商的认识出发。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界定,“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货物之交换。”《韦氏新国际辞典》称“商是指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笔者认为这些界定主要是针对古典商业时代而言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事的范围和种类已越来越广,越来越多,形成 “无业不商”的局面,商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交易的行为,在法律上皆可谓之“商”。按学界通说,现代“商”的具体种类包括:其一,买卖商,也即“固有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进行财货交易的行为;其二,“辅助商”,指以间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实际上是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商事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代理、居间、行纪等;其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融资、信托、加工、承揽、出版等,学者称之为“第三种商”。其四,仅与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即“第四种商”。现代意义上的商事是指一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或事业的总称。

在世界各国商事立法中,主要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民商分立就是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商法典,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韩国等40多个国家都制定了商法典。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商法仅是民法的特别法,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典,仅以商事单行法和散见于民法及其他部门法、判例中的商法规则为表现形式。考察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在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中,《德国商法典》分为五编:第一编为商人的身份,下设商人、商业登记簿、商号、经理权和代办权,商业辅助人和商业学徒、代理商、商事居间人七章;第二编为公司和隐名合伙,下设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隐名合伙三章;第三编为商业账簿,下设对所有商人的规定,对资合公司的补充规定、对登记合作社的补充规定、对保险企业的补充规定、私人提出账目委员会及提出账目咨询委员会五章;第四编为商行为,下设一般规定、商业买卖、行纪营业、货运营业、运输代理营业、仓库营业六章;第五编为海商,内容另行刊载。它未涉及任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的内容,对有限公司、合作社、证券等相关内容也未作规定。《法国商法典》的内容涉及商人、商人会计、商品交易所、居间商、质押和行纪商、商行为的证据、汇票和本票、商业时效以及商事法庭。《日本商法典》采用了总则、公司、商行为及海商四编的体系结构,规定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的内容,又规定了买卖、交互计算、隐名合伙、居间营业、行纪营业、承揽运送、寄托保险等商行为,但未涉及破产法。《澳门商法典》分为四卷,即经营商业企业之一般规则、合营企业之经营及企业经营之合作、企业外部活动及债权证券。从上述各国(地区)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商法的内容极为庞杂,各国法上规定的内容相差较大,商法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界线,在尚无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谈我国商事通则乃至商法典的制订,似乎为时尚早。

(二)关于商事立法的各种主张以及目前的立法实践

国内学界对于商事立法的形式,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主张制定商法典,比如徐学鹿教授。该种主张主要是基于完善商法体系,保障商法统一以及体现商法独立价值等方面的考虑。此系典型的民商分立主张,而这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相悖,欠缺对中国现实的回应,已经为大部分学者所不采。

2.主张制定商事通则,江平、王保树等诸多学者持此主张。其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发挥其统率作用,以收纲举目张之效;其二,民法典自身性质的局限,其内容不可能无限膨胀,更不可能取代商法而形成“私法的一元化”局面;其三,实现商法体系完善的需要;其四,统一市场、统一法制的要求。[1]江平先生也赞成制定商事通则,认为这样简便可行并可以充分体现商法的特征。[2]但对于商事通则的内容,学者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分歧:比如江平先生主张商事通则应包括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包括商业名称、商业信用、商业秘密等)、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商业帐薄、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包括内部经理人代理以及外部各种销售代理,如独家代理等)等内容;[3]也有学者提出商事通则应包括基本原则、商事主体、商事行为与代理、商号、商业登记、商事责任的一般规定、附则等七章,[4]此较前说范围缩小;王保树教授认为,商事通则仅仅是一部关于商事主体一般规则的法律。[5]

3.主张商法仍然以商事特别法的形式存在,此多为民法学者所倡,如梁慧星先生、王利明教授等,但也有少数商法学者持此主张,比如赵万一教授认为“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是我国商事立法形式的理性选择。”[6]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以及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的理由,而且现行的体制运行良好,没有必要做大的改动。

商法的内容,通说认为包括组织法和行为法两部分,前者主要涉及商事主体、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等内容;后者主要包括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等。在笔者看来,无论商法的具体范围如何界定,就其一般意义上的内容,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很难找到共同涉及的内容准则,从而抽象出普遍适用的本质特征及共同规则,因此,制定出一部不受非议的商法典,将会是一件极为费时费力的事。但在现实中却出现了令人惊奇的事情,那就是深圳市在1999年6月30日出台并于2004年4月16日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以下简称《深圳商事条例》)。该条例分为8章共6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人,第三章商事登记,第四章商人的名称与营业转让,第五章商业账簿,第六章商业雇员,第七章代理商,第八章附则。这实际上就是一部不大不小的商事通则。自其颁布以来,学界虽有一定的争论,但褒奖者甚众,比如有的学者就认为这是对我国商事立法的有益探索。[7]在最近商务部召开的现代市场流通体制法律框架研讨会上又传出了要抓紧制定商事通则的消息。的确,基于深圳特区在我国的突出地位,其第一个制订商事条例不可能没有轰动效应,但若主张以此为契机,制订全国适用的商事通则,则有诸多需商榷之处。而且从其体系和内容上看,它是将商行为法剥离,而仅以商组织法为基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全文仅有65 条,立法的过于粗线条,其可操作性可想而知。笔者认为是否制定商事通则是一个关乎法律体系和立法技术的问题,需要大量的分析论证,以我国目前的立法传统和理论基础,应以舍弃制定商事通则为宜。

商事行纪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的区别是什么,现实中有哪些实例

商事行纪(即商事行为)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之间有3点不同商事代理在那一章,具体介绍如下商事代理在那一章

一、三者的特征不同:

1、商事行纪的特征: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2、商事居间的特征:居间人在商事居间活动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3、商事代理的特征: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

三、三者的实质不同:

1、商事行纪的实质: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2、商事居间的实质: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3、商事代理的实质: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商事行纪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种商事行为。

2、商事居间的适用范围: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在居间人着手进行媒介服务之后,为商事代理在那一章了达到逃避支付报酬的目的,故意解除居间合同而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则违反了民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支付居间人所应得的报酬。

3、商事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代理某种服务行为。

商事行纪的实例: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售行为。

商事居间的实例:如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

商事代理的实例: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 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 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事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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