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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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的联系与区别

一,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二,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三,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分析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最本质区别?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企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业主的名

义缔结交易。”——(德国商法典N084.1y

特点:•(1)代理商的职责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类型:.(1)总代理(全权代理)

(2)独家代理:通过协议约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关系。

(4)单一商号代理商

(5)区域代理商:与独家代理区别:区域代理的成立,并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许代理商:专门处理单项事务的特别代理人。

(二)居问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居间是一项重要的商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对居间商及其行为都有专门规定。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居间商的专门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对居间合同作出了简要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处理居问行为的一般规则。

(三)行纪商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

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行纪的定义与大陆法系中关于行纪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我们对行纪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对行纪行为的研究,还很少对行纪主体即行纪商进行研究。

代理、居间、行纪三者的区别?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5)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

居间活动不管是谁首先提出要约,均须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都离不开居间人从中进行活动;通常,行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一项具体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约,然后由行纪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诺,或提出新要约,最后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6)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

经纪人获取的收入,统一的法定名称叫佣金,但在日常经纪活动中,人们都习惯地把经纪业务中居间人获取的收入称为佣金,把行纪人、代理人在行纪、代理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称为代理费或服务费、手续费等,不称作佣金。

知识点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比如你在市场上卖菜,吆喝着大白菜1 元钱1 斤,这就是一种要约,如果一个买者觉得价格合适,那么他就有权按照这个价格购买。

代理商、行纪商与中间商的区别?

一,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二,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三,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商行为的特殊商事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特殊商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以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纵观各国商事立法,对特殊商事行为的法律调整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两种方法。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国家中,一方面在商法典中规定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了一部分调整特殊商事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以传统的特殊商事行为为调整对象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另有相当多的特殊商事行为则由商事单行立法予以调整,这些立法主要以现代商事交易中出现的新的特殊商事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国家中,特殊商事行为基本上由商事特别立法或商事专门立法予以调整。特殊商事行为通常包括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商事买卖、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期货、商事信托、商事票据、商事保险、海商等内容。中国对商事票据、商事信托、商事保险和海商等特殊商事行为已有单独立法,这里简要介绍几种特殊商事行为。 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是典型的商事行为。商事行纪与代理、居间不同,具有自身的特征:⑴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中,当事人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其法律、经济后果归属于委托人。与此不同,在商事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则归属于委托人。在这一点上,它与商事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⑵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行纪活动的,因此,行纪人在委托人的计算范围内从事行纪活动时,由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种典型商行为。它与代理和居间不一样,在民商

分立的国家,只有商法典才规定有行纪商或行纪商行为;民法典中没有关于行纪的规定。因此,它是相对独立于民法典的典型商行为。

(三)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商事代理与商事居间的异同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

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从商行为角度研究可

前面从商主体角度研究行纪,其侧重点同样存在差异。从行为角度考察, 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商事期货交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l)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⑵期货交易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⑶在通常情况下,期货交易的买卖标的是标准化合约,而不是商品;⑷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效益的特点。

期货买卖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它是从物的交易变成了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其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而后者交易的标的更多的是合约本身;后者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投机性和风险性。在中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期货交易已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广泛地出现,这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信托最初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现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广泛接受。它是指在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受托人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主要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筹集生产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在当代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事信托无论在种类方面,还是在规模方面,都远远超过民事信托。商事信托种类繁多,常见的商事信托主要有投资基金信托、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设备买卖融资担保信托、公司股东表决权信托、雇员受益信托等。

分析行纪人、居间人与代理商的异同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涵盖居间人、行纪人、代理人。

居间人与代理商都是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提供一定服务,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者的区别是:

一、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提供媒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对合同有介入权。

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作为订立合同的媒介的服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贸易之类的法律行为。

三、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虽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有结果后:也即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作为订立合同的媒介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交易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四、居间合同可以由交易双方和居间方三方签署,也就是说,委托方可以是交易双方。行纪合同只能由委托一方和行纪人签署,行纪人不可能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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