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申报享受减免(不申报契税减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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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契税减免条件 首套房契税退税的条件

税费=税基×税率。在计算税费契税申报享受减免的时候契税申报享受减免,你要搞清楚税基是哪个契税申报享受减免,才能计算各种税费大小。二手房缴税时,税基通常有两个,第一是税务机关的核定价,实行每房一价,数额需要在缴税时才能确认。说到税,契税申报享受减免我们就来说一下首套房契税减免条件以及首套房契税退税的条件。

税费 =税基× 税率 。在计算税费的时候,你要搞清楚税基是哪个,才能计算各种税费大小。二手房缴税时,税基通常有两个,第一是税务机关的核定价,实行每房一价,数额需要在缴税时才能确认。说到税,我们就来说一下 首套房契税 减免条件以及首套房契税退税的条件。

首套房契税减免条件契税申报享受减免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免征契税 。

2.土地以及 房屋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 成交价 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由于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 购房 。

4.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受 承租人 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用于 房地产开发 的企业承受 土地使用权 ,并代政府在该土地上建设 保障性住房 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6.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其在被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相应地扩大,被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都不会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首套房契税退税的条件:

据相关的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时(“ 别墅 ”除外,下同),单套 建筑面积 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契税减按1%征收;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减按1.5%征收。

如符合上述条件的,但是没有享受契税优惠的人,已经按照法定税率3%缴纳了契税,并且已经取得了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 完税证明 ,可以向 房产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契税,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总而言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以上就是我对税相关知识的整理,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到你。

契税减免优惠政策2021年

法律分析:一、2021年第一套新的住房契税政策。个人购买家庭唯一的房屋(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人、下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减征1.5%;二、2021年两套房屋契税新政策。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改善住房的个人,契税减征1%;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减征2%。第二套家庭改善住房是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申报新政策。契税2021年,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将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及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四、2021年房屋契税新政策适用范围。2021年房屋契税新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各省、直辖市税务、财政、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享受契税减免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契税减免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减免税申请;

(二)个人购买住房的房主有效身份证件;

(三)《xx省契税纳税申报表》或《xx省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四)房屋、土地交易的合同(契约),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批文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评估报告,法院判(裁)书,销售不动产发票;

(五)单位改制重组等有关文件;个人继承、析产、拆迁、交换、灭失、联建等有关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契税优惠政策

9月1日起,契税法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明确特殊业务的契税执行口径。契税法施行后,纳税人应关注部分契税执行口径的新变化,今天提醒纳税人关注契税税收优惠适用问题。

关注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契税法,纳税人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过需要注意满足享受契税优惠的条件,包括土地、房屋用途,享受减免优惠主体出资比例等要求。

契税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免征或减征契税。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但如果上述土地、房产用途发生改变,则不再满足契税减免的条件,按规定应补缴契税。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还对满足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企业重组及接收破产企业土地、房屋等特定事项,给予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中规定了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的出资(股权、股份)比例,企业改制中比例超过75%、事业单位改制中比例超过50%的,相关主体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企业破产中,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相关纳税人如果实际不满足出资比例、签订合同职工比例等具体要求,则不属于适用契税减免优惠的情形。

案例

某集团型企业下属C子公司,承受D公司破产清算后的一幢厂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承诺与D公司4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为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17号公告规定,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并据此做了契税减免申报。但出于各种原因,C公司最终仅与D公司20%的职工签订了服务年限为三年的正式生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后,即与其余20%的员工解约。那么,由于不满足减征契税的条件,C公司应按照23号公告及契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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