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题(税务案例ppt)

admin2周前财务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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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练习题求解答

这真是个棘手的问题,正好有笔想入在注册资本里,看来这个行不通了。如果你不懂税务计算可以让稽查的人告诉你怎么算的,还有去求求情,找找关系,滞纳金可以的不用那么多的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1)呵呵,这个我不会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目前,汽车经销行业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如有的汽车品牌由经销商购进后自己销售,有的品牌以收手续费提供代购服务等多种方式。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明确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对代购货物行为,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若纳税人能按会计和税法规定要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且纳税人符合代购的条件,则可以对经销商兼营业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避免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全一并从高征收增值税,减少税收负担。

所以,考虑到营业税(代理行业)税率为5%,明显低于增值税的17%,刘某可以从这方面入手。那么,只要把握销售汽车和代购汽车的利润平衡点就可以了。当销售汽车的利润大于代购时,就销售;当代购好于销售时候,就销售。

3)启示这个东西我不好写。按照我的想法,就是做到“不违法”,而不是“合法”。通俗一点,就是刀尖上跳舞,谨慎选择,多方博弈。税收筹划要有理有据,不得偷逃抗前篇。

税收案例

A:让利20%销售;B:赠送20%的购物券;C:返还20%的现金。

假如以销售一万元的商品为基数,分析其具体商业运作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具体计算如下:A方案: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价值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应纳增值税额=8000/ (1+17%)×17%一7000/(1+17%)×17%=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8000/(1+17%)-7000/ (1+17%)]×33%=282。05(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1+17%)-7000/(1=17%)-282。05=572。65(元)

B方案: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购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一7000÷(1+17%)×17%=435。90(元)

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2000×(1+17%)×17%一1400×(1+17%)×17%=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435。90+87。18=523。08(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居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末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赔缴。因此该商业企业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额为:2000÷(1-20%)×20%=500(元)

账面利润额=10000÷(1+17%)-7000÷(1+17%)-1400÷(1+17%)-500=867。52(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1+17%)一7000÷(1+17%)×33%=846。15(元)

则税后利润为:867。52-846。15=21。37(元)

C方案:返还20%的现金。

增值税=[10000÷(1+17%)-7000÷(1+17%)]×17%=435。90(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

账面利润额=10000÷(1+17%)-7000÷(1+17%)一2000-500=64。1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846。15元(理由同B方案)

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64。10-846。15=-782。05(元)

表6-8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 (单位:元)

方案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A 145。30

282。05 572。65B 523。08 500

846。15 21。37C 435。90 500 846。15

-782。05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A方案,企业通过销售l0000元商品,可以获得572。65元的税后净利润:B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只有21。37元;C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782。05元。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

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案例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材料中该明星的行为是偷税。

2、根据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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