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属于纳税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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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保全措施中,国家机关可以做纳税担保人么??

在税收保全措施中,国家机关不可以做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控管措施。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另外,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的是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对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纳税担保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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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人的义务

《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纳税担保人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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