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
9.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情况。
10.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如果不是商贸企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考虑待抵扣部分的第23栏、第24栏、第25栏,没有需要填报的数字(1行和35行与2行是一致的数字)。
把进项发票认证的份数、金额(33188.00元)和进项税额(4822.20元)填在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把发票开具的份数、销售额(20414.62元)、税额(3470.49元)填在附表一第一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货物17%税率的栏次内(5行和7行与1行是一致的数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修订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扩展资料:
本表“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接下列要求填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在填写有关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栏目时,必须要依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2、运输费用抵扣申报的变化:
⑴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申报:
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在“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不再反映在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
①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②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③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未经认证不得抵扣。
⑵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的主要内容:
①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仍按原规定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申报抵扣。
②取得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抵扣条件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仍按原规定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申报抵扣。
③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如果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不填写份数和金额栏,只填写税额栏。
4、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时需要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才能填写。
5、本表在税额上存在以下逻辑关系:25栏+26栏-3栏=27栏,26栏+2栏=35栏。
6、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目前不填,属于备用项目。
7、如果发生按规定可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则在第7栏(辅导期的纳税人包括第32栏)中反映,同时需填写附表五;如果没有,则不填写或填“0”,附表五不填写。
8、关于辅导期的特殊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在填报第3栏、第5栏、第8栏其中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部分的进项税额抵扣明细时,要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通知书中稽核比对相符的结果进行填写。未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核比对结果的,则在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应栏目中反映 (即辅导期先比对后抵扣) 。
扩展资料: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试点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E)《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
括: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
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
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电力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附表二是进项税额的数据,是你认证的发票数据,系统自动带出来的,不用填。如果数据不对,你可以更新进项数据。第3行和第59行一般是一样的数据,如果有进项税额转出就不一样了。
附表一开了几张票就写多少。
附表二只填一申报抵扣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进项税额 第三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上月的进项票的金额和税额)第一栏自动带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十二栏自动带出。
主表第一,二栏写货物销售额(同附表一销售额),11栏写销项税额(同附表一销项税额),12栏写进项税额(上月的,12栏税额)18,19,24,34栏自动带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 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和“三、按定率预征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和“按定率预征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甲公司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租入的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属于10-11月租金进项税额2万元进行转出。申报增值税时,应将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丙企业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货款,应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转出进项税额3万元,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数据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体现,纳税人无需手动填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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