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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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资质怎么申请

委托代征资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的流程:首先申请委托代征资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这个是和税局直签的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涉及到税局直签,税局只有两个要求,一、企业年业务流水,二、业务是否真实。这两个如果达到要求,可以通过园区免费办理,因为园区的人都和当地政府有合作,再牵扯到纳税和税局也是长期合作者,关系比较近,所以税局对园区这块一般会放点资质,来配合园区进行代征代缴。

一、首先企业要在园区注册个公司,相当于资质公司,用来走业务用,这个是必须要有的,因为资质只能在园区使用,是带不出去的。

二、就是园区带企业去和当地税局签委托代征资质协议,来进行合作,这中间园区会和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因为税局对企业的业务流水并不知情,需要签个对赌协议来保证业务流水。

三、就是平台问题,企业既然要走业务,肯定要有自己的平台,这个平台其实也有的园区会免费提供,但是想拿委托代征的,都是需要自己有平台的,毕竟自己的平台走业务,自己更放心。平台最后是会和税局对接的,比如给平台一个自己账户的副账号,方便税局随时查看业务流水情况是否正常。

法律依据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代征

所有税种都可以进行委托代征申报。

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办理对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申请受理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办理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应当签订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详见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

(税总发[201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能否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吗

你好,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

税务总局在近日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税款征收权,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但考虑到税务师事务所既作为被管理者身份从事代理,如果又作为管理者身份从事代征,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纠正。

为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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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在各种承包、租赁、联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第四条 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书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确定其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或者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时将纳税人开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在办理纳税人注销登记前,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在吊销纳税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第八条 对国家允许凭以计算进项税额的各类收购凭证,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或者取得上述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论有无应纳税收入或者代扣、代收税款,也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第十条 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必须在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并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担保人负责缴纳税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对其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外,还应当将有关情况按时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先采取定期定率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对其开具发票的应纳税收入,采取开票核实征收的方式,单独征收税款;对不开具发票的应纳税收入,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税款,应当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规定: 

(一)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名称或者受托人姓名;

(二)代征税款的范围及对象;

(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四)委托代征的要求;

(五)委托代征的日期及起止期限;

(六)委托代征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受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税款手续费。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持有有关单据、纳税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规定其限期提供有关单据、纳税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扣押后,纳税人在限期内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超过限期仍未提供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纳税人应纳税款除以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当地当日市场收购单位价格确定基本数量,实际扣押、查封的数量不得超过基本数量20%。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县级以上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委托代征手续费的委托代征手续费的相关规定

代征手续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额的5%。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对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对有关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①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安排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②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明确负担办法。

③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编制预算。

④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二是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省级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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