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思想史(中国的赋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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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的故事

公元前271年,赵奢担任当时赵国的最高税务长官。赵奢在中国赋税思想史上的主要贡献,是他坚持以法治税。他认为,以法治税是以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破坏税法会导致国家法制削弱,而国家的法制一旦遭到破坏,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国家就会衰弱,诸侯就会乘机进攻,政权就会灭亡。他指出:“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国弱则诸侯加兵,诸侯加兵是无赵也。”赵奢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他认为,税法不仅平民百姓必须遵守,贵族官僚也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这就是执行公平。做到了执行公平,国家就会强盛,政权就会巩固。赵奢掌管赵国赋税期间,“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也为后世树立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执法如山的税官形象。

朱元璋为了严肃茶叶专卖制度,增加赋税,执法如山,就是附马犯法,也是严惩不贷。

洪武末年,附马都尉欧阳伦(安庆公主的丈夫)奉使至川、陕,眼见川茶私运出境销售,可赚大钱,便利令智昏,自恃皇亲国戚,不顾茶禁之严,派管家周保大做起私茶生意。对欧阳伦这种明目张胆的犯法行径,边疆大吏不敢过问,陕西布政使(相当于省长),还趁机巴结,要下属为其"开放绿灯",并提供运茶车辆等种种方便。某次周保贩私茶至兰县渡河,河桥司巡检依法前往稽查,反被辱打。这位河桥小吏气愤不过,便大着胆子向朱元璋告发了欧阳伦的不法行为。虽然欧阳伦是朱元璋的爱婿,但朱元璋懂得"有法必行,无信不立"的道理,知道不能私废公法,便将欧阳伦赐死,将周保等诛杀,茶货没收入官。

唐太宗是唐王朝的主要开创者,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少有的一代明君,在位23年,实现了为后世称道的“贞观之治”。细读史藉,就可看出他的文治武功,比秦皇汉武更加辉煌。唐朝的治国方略,典章制度,多是在他执政时制定的。唐朝享国290年之久,与他所奠定的基础有着重要关系。他在治理赋税力役方面值得称道。

他看到隋炀帝在赋役法之外横征暴敛,以致国亡身死的悲剧,非常注意坚持依法征收,不准去外征敛。贞观二年,他对朝集使说:“根据土地生产情况确定贡赋,已记载在从前的典章制度里,要用本州生产的物品来献给朝廷。近来,听说各州的都督、剌史追求名声,本地物产,有的嫌其不好,越境到外地去寻求,互相仿效,成了风气,很是扰民。应当改掉这种弊病,不得再这样做。”按照当时的规定,男丁16岁以上至21岁为中男,不算成丁,不服兵役,成丁才服兵役。

中国古代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春秋战国中国赋税思想史的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例如鳃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税亩”,就是最著名的赋税制度改革。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解释:“初者何中国赋税思想史?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这就是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这一时期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量的1/10,也就是所谓“什一之税”。在鲁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各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楚国在公元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唐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中国现行赋税制度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按征收管理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三类; 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国家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类。

流转税

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参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消费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税

资源消耗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税,民间讨论中。

目的、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牌照税,依据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契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屠宰税,该改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屠宰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实际上已经停止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农业税类

农业税,该改税种于2005年12月29日公布废止,原来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特产税,该税种于2006年2月17日废止,原来的依据为《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进出口税类

关税(进出口关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依据为《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好专业点的,详细点的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调制(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赋税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税产,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对豪强漏税有一定作用。它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7、摊丁入亩(清):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春秋初税亩中国赋税思想史: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中国赋税思想史,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中国赋税思想史,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中国赋税思想史: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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