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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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理论 是什么意思?

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代理理论主要涉及企业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按照代理理论,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以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员是代理人。代理理论认为,当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时,他们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会努力地为他为自己而工作,这种环境下,就不存在什么代理问题。但是,当管理人员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从外部吸取新的经济资源,管理人员就有一种动机去提高在职消费,自我放松并降低工作强度。显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他的行为与原先自己拥有企业全部股权时将有显著的差别。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发行股票、而是通过举债方式取得资本,也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略有不同。这就形成了简森和梅克林的所说的代理问题。简森和梅克林将代理成本区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其中。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称为守约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其它损失,就是剩余损失。

项目经理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属于什么代理

项目经理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属于委托代理。

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基于施工单位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人,属于施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关系中的核心代理原则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委托代理理论基本观点。委托一代理理论认为。现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企业制度形式。

委托代理理论其理由是:股东或剩余索取权拥有者将资产运营的决策管理权委托给经理人员,委托代理理论可以降低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提高剩余收益。

公司内部的层级制将决策控制权与决策管理权分离开来,委托代理理论处于层级制顶端的蓝事会行使决策控制权,监督和激励经理努力工作;委托代理理论处于管理层的经理行使决策管理权。

这有助于及时、委托代理理论灵活地解决和处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剩余索取权可转让性使股东能够随时出售手中的股票,以避免蒙受损失。

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存在,委托代理理论对经理人员构成有力的外部约束,委托代理理论有助于增强经理人员的代理责任心,委托代理理论控制代理风险。

什么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公民与政府官员、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所以为了预防和惩治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委托人有必要采取“胡萝卜与大棒”政策:一方面是对其代理人进行激励,力求实现激励相容;另一方面对代理的过程实行监督,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作用。这样使得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

代理理论的内容是什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种类: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 法定代理: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 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1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全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全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为”表见代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委托—代理理论

关于人员行为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通过实验或调查数据定量分析各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二是利用博弈论从理论上分析动机和对策。而本书主要是探讨企业信息化过程中人的动机及相应的控制策略,因而更多的是采用博弈论及其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进行分析。策略空间、效用函数,以及局中人的与博弈有关的特征等知识构成博弈的信息,从信息角度,博弈可以分为完全信息与不完全信息两类。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如何约束以及激励代理人。所谓不对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其市场理论已经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在博弈分析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

1.2.4.1 基本委托-代理模型

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一类问题,即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选择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的外部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的信息设计契约,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在设计激励机制时,委托人面对两个限制因素,一是代理人可能拥有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的私人信息,二是代理人还可能拥有委托人不能直接控制的私人决策领域,这两个因素分别被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机制的设计通常以三步不完全信息博弈进行研究[53]:第一步,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或契约、激励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博弈规则,其中代理人发出无需成本的信号,机制也包含了信赖于已发出信号的“配给”;第二步,代理人选择接受或拒绝委托人所设计的机制,拒绝就等于不参加机制或博弈,拒绝者得到某种额定的“保留效用”;第三步,接受机制的代理人进行由机制所确定的博弈。如图1.4所示,为一个典型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树,图中的H、L分别表示代理人付出努力成本的“高”或“低”,π为产出函数,s为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函数。显然,函数π、s的大小与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努力水平)有关。

图1.4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树

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适当的s(H)和s(L),以使期望效用v=π-s最大化。但这需要面临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为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IR)或参与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u不小于不接收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即保留效用,图1.4中u0=0),即u≥u0;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 patibility,IC),在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时,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努力水平,就是说只有当[s(H)-H][s(L)-L],即u(H)>u(L)时,代理人才会选择“高”努力。

若把代理人的努力a看做是连续的变量,取值范围为A;c为相应的成本支出函数,且H≥c(a)≥L≥0;x为委托人对代理人观测结果,其受代理人努力变量a与自然变量θ的影响,其中θ~N(0,σ2),并有分布函数F(x,π,a)和密度函数f(x,π,a)。假定产出是可观测变量,并且只有π是可观测的,则有x=π,此时委托-代理模型可写为

企业信息化过程中人员行为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模型在上述两个约束条件下得到的结果是“次优”(Second Best)的,达不到帕累托最优(First Best)。也就是,委托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不可避免地让代理人承担过多的风险(破坏了最优风险分担)。

1.2.4.2 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

委托-代理理论经过30多年的发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发展得已经成熟;二是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已应用到经济管理的很多方面;三是委托-代理分析方法已经从传统的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代理人发展到了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如表1.2所示[54],从代理人单一任务扩展到了代理人多个任务[55]。

表1.2 委托-代理关系分类

委托-代理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不对称,同样存在于实施ERP的企业用户与软件开发商、咨询顾问的合作关系中,加之目前我国ERP系统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企业用户(委托人)与设计开发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突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尽管ERP系统实施的不成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但面对信息占优势的代理人来说,企业既无办法控制也无能力监测开发人员的努力,因而一些学者开始探讨将建筑工程中的监理机制引入到信息系统建设中的现实性。另外,软件系统的质量不仅决于开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努力水平,同时也与企业用户的密切配合有极强的相关性,也就说系统成功的前提应是双方相互信任与密切协作[56]。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其主要是研究目标与风险均不相同的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合作行为(图3.5)[6]。在企业实施ERP项目中,企业是委托人,系统开发商、咨询顾问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的不对称。首先,系统实施双方目标并不一致,企业希望通过系统实施提高竞争力、获取投资利益,实施方(开发商、咨询顾问或两者的组合)的目标则是快速配置软件系统,每一方的活动都是基于自己利益出发,实施方还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投机行为。其次,企业和实施方对实施风险的容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谁对ERP系统的成败负责、项目失败时实施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报酬等。在具体研究时,一般都假设代理人(实施方)对风险的反应更加强烈(风险规避),而委托人(企业)为风险中性的,不同风险假设对应于不同的激励机制。最后,信息不对称来自双方对系统的了解程度,显然企业对自身的业务流程比较熟悉,而对于实施的技术、过程的了解就远不如实施方;另一方面,任何一方都有共享对方知识而隐藏自己知识的行为,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则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并最终影响系统实施的效果。

图3.5 委托-代理理论

3.1.2.1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不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和信息,分别称为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就目前我国ERP市场来说,不仅存在着由于企业对信息量支持和信息处理能力缺乏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同时也存着由于开发商(或咨询顾问)隐藏行为或信息的道德风险Seddon[7]。

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人签约前隐藏自己的类型(信息),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代理合同

contract一词,在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中称为“合同”,而在其他博弈论中则多称之为“契约”,本文及以后委托-代理分析中多采用“合同”这一词汇,但在博弈策略分析时又常采用“契约”名称。

只好建立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平均期望值上。而且这一风险是双向的,短期会直接带来企业的项目损失,长期则会间接抑制软件企业发展,最终导致市场失灵[8]。在许多实施ERP的企业中,由于了解信息技术的人才较少,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快,新技术层出不穷,一般企业技术人员很难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就使得企业与开发商在信息项目实际建设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又由于在我国目前阶段,多数企业对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库等信息产品的知识比较欠缺,对投标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产品缺乏处理能力,使得企业不一定就能找到最适合自身的开发商及最优的技术方案。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执行合同的行为,只能观察到合同执行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同样无法观察到的自然状态共同决定的,以至于代理人可以将低收益的出现归咎于不利的自然状态来逃避委托人的指责。同时,我国5000多家软件企业中50人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而通过CMM 三级以上的仅有几家Seddon[9],难免一些实施方为赢得标书而压低价格,却在实际开发中以各种手段欺骗用户。也有一些大的软件供应商和院校在承接项目后,对某些中小项目投入精力不足,而一旦出现问题又将原因归于用户表达不清楚或应用水平太低等。由于ERP的开发既是一个技术项目也是一个管理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无法观察到开发商的隐蔽行为,如简化功能模块、忽视信息安全、模拟管理现状、雇佣新手开发等,使得开发商的工作成为一种“良心”买卖。

3.1.2.2 风险应对策略

解决委托-代理风险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两种方式,即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和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10]。尽管这两种策略都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有足够的评价能力,但实际上委托人往往缺乏有关代理人活动的知识[11],处于系统实施环境中的企业不但缺乏有关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知识,对实施方的业务活动更是难于理解。

由于ERP系统实施效果测量的模糊性与效益的长期滞后性,使得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难以执行。从开发者角度来看,系统效果不仅与自己的工作有关,还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极大的相关性,而系统实施效果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ERP系统的成败有可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全局,企业也不可能等待系统运行效果不理想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就有可能成了双方共同的意愿,这突出体现在企业对开发商、咨询顾问声望、实施成功案例的关注上,图3.6显示了三者之间的行为与系统实施成功的联系。

图3.6 企业与实施方的行为

可见,企业自身的知识水平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对信息系统的知识越丰富,聘请咨询顾问的作用也就越小,其对系统开发商的活动监督能力也就越大,就越会降低实施者道德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而道德风险越高就会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变得越小;相反,如果企业拥有相关的知识越少,系统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小。咨询顾问的参与,有助于企业获取系统实施知识,但由于咨询顾问自身行为的隐蔽性,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系统实施中的道德风险。

为了解决信息系统开发过程的道德风险,一些学者开始讨论将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引入信息系统建设中,不少国家也开始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我国信息产业部也于2002年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信息系统监理的形式常常是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的面貌出现[12],显然这需要咨询公司满足:①公正、独立、有很强的责任感;②非常熟悉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又非常熟悉管理工作;③有丰富的、成功的ERP实施经验。然而,我国目前市场上各咨询公司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流动性较大,且许多咨询人员来自于高等院校或刚刚毕业的学生,虽然他们对ERP理论比较熟悉,但缺乏应有的企业实践与系统实施经验,也就很难承担起监督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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