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代理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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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以下简称45号公告)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

税收规定

1.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

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提示: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45号公告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经纪)人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并同时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提示:45号公告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管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要享受免税,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对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从2006年6月开始,对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起,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不执行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案例解析

①应税收入的确定

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代理(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保险、证券企业个人代理(经纪)人分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计算并减去展业成本。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的变化,从2016年8月起,个人代理(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再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以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佣金收入,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

信用卡和旅游等其他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分两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等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再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应纳税款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实际税率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税率40%)。

【案例1】保险企业的代理人刘先生,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2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000×3%=1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0-84-(40000-84)×40%〕×(1-20%)×20%=(39916-15966.40)×80%×20%=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业的代理人张女士,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15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50000×3%=15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7%=105(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代理人收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保险公司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扣除,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并减去展业成本,扣除法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从2016年8月起,个人代理(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后的差额,再乘以40%的积为展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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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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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怎样的?

截止2020年7月29日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指的是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1个税表示,这个个税新政策主要对两类人有影响:

1、当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2、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学生

【案例1】

纳税人丁小磊,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新政了税款,9月初其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

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丁小磊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即为4.5万元(9个月×5000元/月)。

【案例2】

学生马小云,2020年7月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

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即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

如采用该方法,那么,马小云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要少预缴440元。

如马小云年内没有就业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他次年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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