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理制的特点(我国主要采用的代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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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制度特点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当代保险业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代理人制度是我国保险市场营销体制的核心,其地位难以撼动。据统计,1980年至1998年,我国8上的

保险业务是由保险代理人带来的。然而最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各种现代、先进的营销方式逐渐被各保险公司所采用,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加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弊端突显,保险代理人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有人甚至惊呼:“保险代理人将被市场所淘汰!”对保险代理人的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保险经纪人的出现。近来,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家全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相继挂牌营业,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一支生力军。与此同时,第一、第二次全国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在全国六大城市举行,目前已有近500人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保险经纪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专业顾问,将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由于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水平较高,且以维护投保人利益为职责,以完善保险活动为目的。可以想象,这种新型保险营销方式将受到广大投保人的欢迎。

二:是银行代理业务的深化。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近年已形成一股热潮。在国际上,无论是美国、德国等保险发达国家,还是拉美等保险发展中国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空前活跃。在我国,中国人寿、人保、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也纷纷与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等商业银行在保险代理业务上开展合作。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上具有营销网络大、代理手续简便、代理成本低等独特优势,因而这种现代营销方式越来越受保险公司的青睐。

三: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先是多家保险知识网站的纷纷设立,接着便是网上保单的诞生,

近日,连保险代理人员也开办了自己的网站。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及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电子商务这种新型营销方式倍受看好。与其它保险营销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简便、迅捷、准确等优点,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保险业与现代高科技紧密联系,在保险营销方式创新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传统保险营销方式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正面临着巨大挑战,那么保险代理人真的会被市场所淘汰吗?事实上,虽然保险代理面临着各种挑战,

但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一支大军,保险代理人仍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首先,

保险代理人制度具有悠久历史,对保险业务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熟知程度是其它方式难以企及的;其次,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相对应,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而言,这是必要的。再次,与银行和电子商务相比,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上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对险种的熟知程度高。

第四,人寿保险尤其是个人寿险精力方面,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相比,佣金低,更易为投保人所接受。最后,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来看,保险代理人的作用仍很突出。像美、法、

意等国家,代理人的业务量仍占总业务量的40%以上,在日本更高达80%以上。可见,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上仍大有用武之地,保险代理人制度仍将是重要的保险营销方式之一。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保险营销方式日益现代化、专业化的今天,一部分不思进取、专业素质差、服务水平低的保险代理人必将被市场所淘汰。因此,保险代理人必须充分意识到威胁的存在,积极上进,不断充实、完善自己,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目前是保险业发展的最好时机,我们如何才能把保险业做大做强呢?人类面临各种的挑战

的同时,也有大把的机遇接踵而来:

.自然灾害的损失。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农业直接损失达14亿。在美国,

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赔付与损失的比例是1:5,中国是1:100。

.人为的重大事故发生频繁。空难、煤矿事故、烟花爆竹、天然气等事件时有发生。

疾病、疫病的发生。

人口老龄化。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占16%,65岁以上的占7%,养老需求是现在的

10倍。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日本人均4—5份保单,而我国人均还不到1份。保险密度和深度有大的发展空间。

.企业年金的需求。目前市场存在的潜力需求1万亿,未来5年4.57万亿,未来10年8万亿。

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中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民众的通讯、旅游、保健、运

动等方面的意识增强,相应的也增强了保险意识。

尽管我国保险业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现象,但保险代理人这一职业前途不容质疑。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国民的投保意识不强。在美国一个保险代

理人手上有四个客户;日本的保险业更发达,10个保险代理人为一个客户服务,竞争非常激烈。国内保险业发展了20年,就北京市而言,投保率还只有3%,能分到每个保险代理人的人口数是2700人,即使每天开发只一个客户,一年开发360个,也够开发八九年,发展的空间很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简述代理及其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代理的标的:

1、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从民法理论上讲,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区别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实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代理特征和基本特征:

一、代理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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