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湖北土地使用税优惠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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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大城市(非农业人口50W以上的)

五角至七元;中等城市(20-50W的)

四角至五元;小城市(20W以下的)

三角至四元;县城

二角至三元;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扩展资料: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人民网——企业内荒山等占地不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什么?

一般免征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记忆提示】(1)~(5)非经营行为;(6)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定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体育用地(同房产税)

(4)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免征

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征

(5)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盐滩

林场:林地、防火用地

水利设施

港口:码头

机场: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石油行业:生产建设用地(采油井、油气长输管线等)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五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第六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第十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除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用地以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第十二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级、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地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

等二

等三

等六

等一

等二

等三

等六

武汉市中心

城区及开发区20

16

12

8

5

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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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荆

 门 京山县6543抄洋县5432

 远城区(包括东西湖、

 汉南、江夏、蔡甸、

黄陂、新洲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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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

 冈

黄冈市城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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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6432武穴市642

 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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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区161310742红安县5432襄阳区742英山县52枣阳市643罗田县52宜城市643烯水县543老河口市643蕲春县5432谷城县543黄梅县532南漳县53团风县532保康县5432

 孝

 感

孝感市城区128632

 黄

 石

黄石市城区161310742应城市6432大冶市

6

5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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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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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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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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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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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1612108642云梦县52宜都市6543孝昌县53当阳市6543大悟县52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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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

 宁

咸宁市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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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543赤壁市642

兴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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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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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543通城县532长阳县5432崇阳县532五峰县532通山县532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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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1612852鄂州16128642丹江口市6432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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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城区12108642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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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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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52建始县532

竹山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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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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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52巴东县52房县52宜恩县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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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

荆州市城区1610642来凤县532松滋市642鹤峰县532石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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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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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632 随

 州

 随州市城区12108642

公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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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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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5432天门10642江陵县52仙桃1084 荆

 门 荆门市城区1612842潜江1084钟祥市6432建制镇及工矿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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