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模式和代销模式(代销和买断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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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 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的委托代销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的委托代销指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因此视同买断方式下,这种委托代销方式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在委托方发出商品时、收到货取得销售额凭据等情况下就可以确认收入。

在视同买断的方式下,委托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的时候直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扩展资料:

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实际上,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代销合同购而非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

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代销

代销和买断的概念?区别是什么?

代销是货款在商店售出后支付给供应商,买断是在商品到达销售商处后立即支付。区别在于前者销售风险完全在供应商处,而且没有库存的压力。而后者的销售风险在销售商处,但是销售商会就此得到比较低的价格,但库存的压力要大得多,考验你的承受能力

代销和买断的区别?

一、代销,就是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家把产品让给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在规定时间或者在批发商、零售商销售该产品后才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它实际上是厂家(代理商)把产品让给商家的“试用”过程,若“试用”成功,商家就会经销该产品。代销是有风险的,弄不好厂家代销出去的产品既收不到贷款也取不回货。

销售或经销的意思很明确,就是你供货他出卖你的产品,双方要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代理要约定清楚代理什麽,有代销产品,还有代理某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销售含义也有不同,在市场中,销售者有的是买断进货自己销售自负盈亏;但有不少是代销,销售的产品与进货的制造商并不脱离,如果卖不出去,不都是由销售商负担,被代理的制造商也承担后果。如何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看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了。

一、 品牌买断的含义

品牌买断的意思,就是利用已有的机构的威望,开展一项似乎与该机构的正常运营有关的活动,从而巧借已有机构的威望、但摆脱原有机构的控制,节省费用地、便利地“取信于民”,所得利润由双方分享。

品牌买断最流行时期,是80年代初;那时,几乎所有“有威望的机构”都参与了“卖品牌”,如出版社卖书号由书商独立运作;报社卖版面搞“有偿新闻”,以自己的威望掩护企业的商业意图;“核心刊物”卖版面搞“以什么养什么”;电视台把某些时段承包给广告公司搞“排名榜”之类活动;医院把冰箱彩电都写入“处方”;某些职能部门卖“国优、部优、省优”或批文、鉴定证书;大学尤其是“党校系统”的大学,卖“真的假文凭”。永久、凤凰、五星等工业企业也搞“联营企业”收“品牌使用费”。

今天,许多名牌大学在异地设立了多如牛毛的“MBA培训中心”等时髦机构,许多医药公司取得某项只有医药公司才能取得的药品批发经营认证后再转让,如果仔细审查,我们将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实际上不是这些名牌大学、国营医药公司自己在运作,而仅仅是“品牌买断”。

表面上,它很象“目标责任制”或OEM,但究其本质,却迥然不同于任何正规化的方式。

(1)主持者不对品牌的增值或贬值负责

品牌买断者并不是品牌的完全所有者:品牌买断者所能买到的只是临时性权利,如书商即使选题能力、组稿能力、发行能力、编辑能力等都很优秀,出版社社长编辑们再平庸无能,书商也永远成不了出版社;吴总的白酒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再强大,王总再犯一系列低级错误使企业不断亏损,吴总也永远成不了王总。

所以,品牌买断者的唯一出发点就只能限于“利用消费者对原有机构的品牌的信任,获取利润”。“品牌买断制”实施过程中诸多短期行为就是从这里起因的。

(2)出让者不关心品牌的增值或贬值

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医生绝不敢“开大处方”骗患者的钱财,而中国的医生则必然要“开大处方”骗患者的钱财?表面原因是,中国是“以药养医”,“以药养医”的直接含义必然是:不能以治病的需要为唯一出发点、而必须以卖药的目的为更重要的出发点。更深层的原因是,国外那些国家的医生,其职业生涯取决于个人品牌而非医院品牌,不为患者造福、牺牲患者的利益,就象辩护律师出卖当事人的机密、媒体搞有偿新闻、会计师做假帐、资产评估机构卖证明、建筑监理公司卖鉴定书、政府卖批文等一样,是突破“职业道德的底线”的最严重行为,是要被永远清除于该行业的。但中国都敢卖,原因就在于,个人没有品牌或个人品牌的意义不大,品牌不属于具体的人,也就没有个人损失。如,“以药养医”造成的患者不满有医院承担,文凭名不副实的责任有大学承担。白酒买断者短期行为透支了品牌,稀释了消费者的信任,也不关卖者领导人个人的事。个人得利而公共机构承担责任,多好的事情。

所以,之所以连品牌也敢卖,深层原因是“品牌不归我所有”。

日用工业品行业“品牌买断”已经葬送了一大批名牌企业:70年代以前风靡全国的那些名牌,那些具有几十年乃至几百年荣誉的名牌,垂死前都有一段疯狂的“联营”也就是卖品牌使用权的历史;

现在有论到白酒了。

原因是完全相同的:日用工业品行业的这些名牌,同名牌大学等的品牌资源一样,都是祖先创下的,那些祖先要么是资本家,要么是“资产阶级知识份子”,早已丧失所有权,这些品牌属于“没有主人的金库”,谁卖谁受益,买的人出了问题也不须卖者承担责任。白酒行业的

如果是自有品牌,如可口可乐、海尔,谁舍得卖?

代销商品是怎样进行的

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

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

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扩展资料

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代销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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