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假设无内销)-(5800/1.17*17%-6000*(17%-9%))-0(假设为零)=-(843-480)=-363
其中: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17%-9%)=480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9%=540
3.当第1.项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不退税;
当第1.项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要将第1.2.项计算结果出口退税业务怎么收费的绝对值进行比较,小者为当期应退税额. |-363|540故。就单纯该单而言,你的退税为363.
你的利润=收入-成本=(6000+363)-5800=563.
扩展资料出口退税业务怎么收费: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计算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拓展资料
出口退税可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免、退”税;二是“免”税;三是“免、抵、退”税。免税就是不缴税,实际操作中不需要计算,需要理解和计算的,只有退税,这也是我们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为出口退税的原因。
(一)免、退税
这种方式针对的是外贸企业,即进出口贸易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购进价格。
例如,某外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全部出口,以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购进,以200万元价格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
出口的时候,免销项税,不用单独计算。退税的时候,应退增值税=100×13%=13(万元)。
税率差产生的4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销售成本。
(二)免税
这种方式没有退税,没有计算,不多做解释。
(三)免、抵、退税
这是出口退税业务的难点,专用名称多,不容易理解,其实,弄明白“抵”税的原理,该项业务就迎刃而解了。
自产货物在生产中涉及原材料、水电费和运费等众多可抵扣项目,无法准确区分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即使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税,由于生产企业的内销部分缴纳增值税,而出口部分实行退税,双轨运行,必然会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由此引入“抵”税概念。“抵”可以理解为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也就是全面计算生产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如果进项税抵完了,应纳税额是正数,企业需要缴纳;如果该进项税抵不完,应纳税额是负数,国家应该退还。
因此,“免、抵、退”中的“退”税,实际上应该理解为出口部分对应的应退进项税=免抵退中的“抵”+免抵退中的“退”。
计算方式如下:
1.出口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2.如果你的企业只有出口业务,出口退税就是出口商品的出口收入×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如果你的企业既有出口业务又有内销业务,你单证收齐的当月有应交增值税,当月单证收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退税就是出口递减内销。
3.税务不用退税,单证收齐的当月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大于当月单证收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退税额。
4.当月的退税就是当月单证收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退税额,如果留抵税额小于当月单证收齐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税率计算出的出口退税额,当月的退税就是留抵税额,余额是出口递减内销。
补充资料: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是:退税金额=不含税专票额乘以退税率,相关代理机构不同,代理商收费标准也存在差异,具体以代理商实际收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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