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审查义务。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涉外刑事诉讼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时,要求代理人是具有我国律师证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答: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理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代表人往往不能亲自签订合同,而需要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这是允许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方是代理人的,先要审查其有无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即委托书
),然后认真审查受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以及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明确、清楚。经过审查无误后,才可按照委托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之签订合同。
诉讼代理人条件分为以下几点:1、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2、具备民事行为能力;3、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4、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分。其中,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可以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等官方文件证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不是所有的亲戚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必须是“近亲属”,“近亲属”是个法定概念,“亲戚”不等于“近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本文目录一览: 1、涉外刑事案件中律师,代理人资格怎么认定? 2、法院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有审查义务吗 3、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是什么 涉外刑事案件中律师,代理人资格怎么认定? 涉外刑事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