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材料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需提交表格:
1、《变更税务登记表》3份
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经营性质变更导致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也是需要变更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纳税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的,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如下:
A、单位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②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地税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B、个体工商户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法律分析】
变更税务登记需要以下资料: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工商登记变更通知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外经委批复、批准的证书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外经委批复、批准的证书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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